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建造本市或户籍所在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或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的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申请人范围:建造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等原因导致提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主动伸张权利,向中心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辅助说明,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等。
3、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代办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4、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5、材料要求:(1)建房发票必须是正规途径出具的建筑类发票,发票内容必须至少明确其中一项: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建房地址。(2)提交相关证明的用章应该清晰、完整、无重叠。
1、房屋在建的,办理提取: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房发票原件(建房发票必须是正规途径出具的建筑类发票,发票内容必须至少明确其中一项: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建房地址。);
(4)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7)部队出具同一人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说明:此项业务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住房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
2、房屋已建好的,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建房发票原件(建房发票必须是正规途径出具的建筑类发票,发票内容必须至少明确其中一项: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建房地址。);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5)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6)部队出具同一人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1900);
2、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申请材料;
3、网上提交预审申请;
4、经实施机关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到实体窗口提交资料并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告知申请人并在退回材料。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原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常平办事处】东莞市常平镇园林路2号常平镇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塘厦办事处】东莞市塘厦镇爱民街3号塘厦镇综合服务中心二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虎门办事处】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商务中心15楼(即虎门镇政务服务中心);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石龙办事处】东莞市石龙镇政务服务中心:东莞市石龙镇龙城二路8号(原石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市场监督分局对面)
上班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事窗口办理。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