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前期手续“绿色通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前期手续“绿色通道”的操作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通道”的政策含义
根据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前期手续“绿色通道”政策主要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间。市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针对重点项目,在优化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尽量采取“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快审快办”的办法,进一步提高审批速度,压缩审批时间,形成了绿色审批通道。二是先“挂账”后补办,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对于纳入绿色通道的部分重点项目,市发改、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手续过程中,在项目基本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出具项目前置审批手续正在办理的证明,方便项目加快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要求一定限期内补办完善相关工程前期手续。
二、明确“绿色通道”准入条件
前期手续纳入“绿色通道”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以下3项准入条件: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城乡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三是不与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范围冲突;如项目初步选址部分不符合上述3项准入条件,但项目上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可通过调整局部选址使之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作为符合条件对待,具体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三、明确“绿色通道”项目范围
可纳入工程项目前期手续“绿色通道”的项目范围具体分以下三类:
(一)已纳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预备项目的各类工程项目。此部分工程经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预备项目,根据《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9〕141号)规定,直接纳入“绿色通道”政策适用范围。此类项目原则上应符合“绿色通道”政策的3项准入条件,但如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项目特别重要,也可先行纳入“绿色通道”政策,待经过调整使项目符合准入条件后,再按“绿色通道”政策办理前期手续。
(三)新增的社会投资的优质项目。参照《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9〕141号)所明确的项目范围,对未能纳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优质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如项目符合“绿色通道”政策的3项准入条件,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意义,可申请纳入“绿色通道”政策办理前期手续。
四、明确“绿色通道”项目准入的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统一按以下准入渠道申请纳入工程项目前期手续“绿色通道”。
(一)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集中审定。由市重点办每季度收集申报项目名单和相关材料,经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纳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预备项目范围,直接纳入绿色通道政策办理工程前期手续。
(二)新增项目由市政府审定。由项目实施部门、使用部门或所属镇街就项目的基本情况、初步选址(含使用农用地及征地补偿情况)、估算投资、项目意义等形成《请示》报市政府审批;市府办收到《请示》后,将其转市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上述部门对其是否符合绿色通道政策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其中市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审核其投资情况和项目意义),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市府办收到部门审核意见后,汇总报市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领导审批是否纳入绿色通道政策项目范围;市领导批示同意后,以东府办复文件形式发文。
五、明确有关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镇街必须把加强监管与优化服务统一起来,既要充分利用好“绿色通道”政策,又要严格按照上述的有关规定,避免滥用“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绿色通道”政策真正发挥加快工程前期手续办理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服务。
市重点办要牵头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述绿色通道政策项目范围、准入条件和准入审批程序的原则,结合市有关文件规定和职能部门各自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绿色通道政策的部门内部及部门间审批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批标准和须提交的资料,制订审批时限和监督约束措施,尤其要明确不履行补办手续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以促使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补办手续工作。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规定,进一步优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快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