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
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补充)》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精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在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我厅结合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立法情况,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2月24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补充)
为指导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适用说明遵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同时废止。
附件: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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