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0期

2025年0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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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分

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教职〔2025〕2号


各高等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广东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和完善我省学分银行管理制度,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现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的规范有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沟通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意见》是我省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服务广大学习者的重要举措。请高校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实施规划,掌握工作动态,确保稳妥推进。

  二、高校应根据《意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校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由高校自主决定的事项,应以严谨科学、公平公正、实质等效为原则,制定可具体操作的细则。高校实施办法需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并报我厅。

  三、高校应注意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工作交流,《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5年4月8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

工作实施意见


  为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建立和完善我省学分银行管理制度,实现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的规范和有序,促进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广东终身教育资历框架等级标准》(DB44/T 1988-2017)及《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规划》(教发〔2020〕5号)等文件,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为目的,探索建立知识学业、技能培训、岗位能力等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机制,畅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之间的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横向沟通、纵向衔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制度,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动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

  二、基本原则

  (一)以学习者为中心。丰富学习路径,促进终身学习,减少重复学习,促进各级各类学习成果间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二)以高等学校为主体。高等学校是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的主体,应承担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的主体责任。

  (三)以资历框架为依据。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应以广东终身教育资历框架(以下称广东资历框架)为依据,实现等值互认。

  (四)以质量保证为核心。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应基于严格的质量保证机制。

  三、工作目标

  建立基于广东资历框架的开放灵活、便捷合理、有质量保证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制度,为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提供有力支撑。

  四、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各类在籍学生和结业生。

  (二)适用专业:广东省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科专业。

  (三)适用领域:境内外高等学校本专科之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

  五、具体办法

  由高等学校自主确定学习成果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标准和办法。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不得重复转换,原则上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

  (一)培训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培训类成果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认证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非学历教育培训证书等。

  1.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2.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3. 企业认证证书。

  根据企业认证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4. 竞赛获奖证书。

  省级及以上技能、专业竞赛、创业竞赛等奖励奖项,根据竞赛内容、级别和名次,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5. 非学历教育培训证书。

  在各高校非学历教育、教育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获得的培训证书,在学习者获得培训证书之日起的 3 年内,各高等学校根据培训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二)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业绩类成果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业绩证书等。

  1.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根据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2. 岗位业绩证书。

  奖励证书、人才计划、知识产权奖励、软科学或其他岗位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进步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南粤工匠、特支计划、技能大师、工匠大师等岗位业绩奖励、荣誉等,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

  (三)课程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 同等及以上学历类教育课程。

  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考核方式等教学要求和师资水平、教学条件等教学要素基本一致的,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考核方式等教学要求和师资水平、教学条件等教学要素基本一致的,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2. 低一级学历类教育课程。

  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者进入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或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同等学历者进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习,高等学校可根据低一级学历课程目标对高一级学历课程目标的支撑度、与高一级学历课程目标关联度等,综合认定和转换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各高等学校可以课程为基础,将自学考试大纲、命题标准、考试范围、难易程度等与本校相关课程进行比对论证,若考生考试科目及成绩所体现的知识、能力与本校相关课程的培养要求基本一致的,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对应的课程学分。

  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国家级和省级培训项目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各高等学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5. 在线开放课程。

  在国内外主流开放课程学习平台获得的在线课程学习证明,各高等学校根据在线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要求等内容,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

  (四)其他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 职业经历、实习实践、社区(老年)教育、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利版权、社会考试证书等成果,经高等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

  2. 劳动实践、科学实验、公益劳动等成果,经高等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学历教育对应的劳动教育及相关课程学分。

  3. 退役军人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以及相关公共选修课程,直接获得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

  六、实施方式与要求

  (一)各高等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学分认定和转换制度,明确工作机构,规范管理流程。

  (二)省教育厅支持同区域、同层次高等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采用协议、联盟等方式,通过课程互选互认、开设公共课、学生交流、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科学简化课程认定程序,合理扩大课程认定范围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促进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三)省教育厅鼓励高校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学分互认机制。  

  (四)省教育厅鼓励高校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称与学历的双向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双向互认机制。

  本意见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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