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优抚对象
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退役军人规〔20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规范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6月26日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抚对象
短期疗养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疗养是指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依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入住疗养、常规健康体检,开展政策宣传、保健讲座、参观交流、文娱活动等服务。
第三条 短期疗养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四条 参加短期疗养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广东省户籍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受到地级以上市表彰的退役军人;
(三)本人自愿、家属同意,年龄原则上在80周岁以下、无传染病、无重大基础性疾病,生活能完全自理;
(四)近三年内未参加过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短期疗养;
(五)无违反《退役军人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为彰显待遇与贡献匹配的原则,确定短期疗养对象时,应在符合参加短期疗养条件的基础上,优先遴选以下对象:
(一)烈士遗属;
(二)因战残疾退役军人;
(三)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荣立平时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四)获评省部级以上的“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等荣誉和称号的人员。
第六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是省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省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定参加短期疗养对象名单,组织签订相关协议,派员参与短期疗养管理,接送短期疗养对象出入院并做好往返途中安全保障工作等。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疗养机构制定下一年度短期疗养计划,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批次短期疗养时间原则上为10天。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的计划,统筹考虑各县(市、区)优抚对象情况,分配短期疗养名额。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意愿且符合短期疗养条件的对象进行申报,经初审后上报短期疗养人员名单。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后,于对应批次短期疗养开始前15天将确定的人员情况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待抚恤处备案。
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短期疗养机构进行研判,视情暂停短期疗养。
第八条 承接短期疗养的机构须具有开展短期疗养必需的场地、医疗设备和专业医疗护理团队,以及相应资质且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当行为。
短期疗养由省第二荣军医院或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的隶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其他有条件的机构承接。
第九条 疗养机构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短期疗养活动,建立健全短期疗养对象出入登记、饮食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为短期疗养对象提供温馨、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短期疗养对象入住前,疗养机构应与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短期疗养对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相关要求和责任义务。
第十条 入住后,疗养机构应为短期疗养对象举行欢迎仪式。疗养机构应合理安排食宿,科学调节食谱,为短期疗养对象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完成基本检查项目(附件1)。有条件的机构可为短期疗养对象提供康复治疗项目(附件2)。烈士遗属等特殊贡献对象,应适当提高健康体检标准,增加康复治疗项目,提高标准所需费用由疗养机构承担。
疗养期间,疗养机构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政策宣讲、保健讲座、座谈交流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就近参观游览。疗养结束时,要进行疗养满意度测评,并举办欢送仪式。
第十一条 对在体检中发现有传染病的短期疗养对象,疗养机构应按照卫健部门传染病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通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回;发现有较重疾病的,按照卫健部门的诊疗规范和原则进行诊疗,及时给出进一步治疗的意见建议,并建立回访制度,了解和掌握对象的身体状况。
第十二条 短期疗养对象在疗养期间发生突发情况的,疗养机构应及时通知短期疗养对象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对象家属,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疗养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疗养机构每年12月底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优抚对象全年短期疗养情况,并建立短期疗养对象数据库。
第十四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待抚恤处应加强对短期疗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短期疗养任务实施情况,督促疗养机构按计划、标准完成短期疗养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所需经费纳入省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短期疗养经费按照疗养人数、疗养项目编制,由疗养机构包干使用,标准为5000元/人次。包含:食宿费、护理费、一般诊查费、一般药品费、健康体检、外出活动费、往来交通费、人身意外保险费、康复治疗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付费解决。
珠三角地区短期疗养对象往来交通费,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如遇医疗收费或体检项目调整,经报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后,可调整预算编制标准。
第十七条 年内未完成疗养计划的,短期疗养经费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内完成疗养计划,实际支出大于预算的,由疗养机构自行承担。
短期疗养对象在短期疗养期间突发身体疾病急需住院治疗的,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短期疗养的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产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陪同短期疗养对象外出活动的费用由疗养机构负担。
第十八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要加强疗养机构短期疗养经费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短期疗养经费专款专用,对于采用虚报疗养项目、人数、时间等方式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可以依托本地优抚医院、光荣院或其他社会疗养资源,自行组织优抚对象进行短期疗养,相关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健康体检基本检查项目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