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10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以下简称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指导、行业组织主办、地方推荐、标准认定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工作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督指导并公开遴选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每四年组织一次。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牵头相关机构成立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专家委员会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审核评审细则等相关文件,审核专家库专家资格,指导评审工作,审核评审结果,不参与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办负责评审工作日常事务,负责起草评审推荐工作相关文件并报批,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以及其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
监督组负责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工艺美术社会组织负责本地区的组织申报工作,按照评审工作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发布申报。由评审办起草关于开展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通知,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及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通过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包括申报范围、条件、内容及程序等。
第五条 申报范围。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服装工艺、鞋类皮具工艺、乐器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以及环境艺术、视觉艺术等新兴工艺美术专业,并根据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以及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申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专业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和制作,且满15年(从艺时间起算不低于16周岁),其中非广东省户籍申报者近5年应在广东省辖区内专业从事工艺美术创作;
(三)具备以下荣誉或资格之一:获得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颁发的中华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轻工大国工匠等;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地级市命名的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高级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敢于创新,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艺术成就卓越,在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第七条 不具备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及已获得过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应用型及职业类技工院校专职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且近5年以上连续从事教学工作,同时符合第六条的可以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作品:
(一)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学历、从业年限、职称、荣誉、奖项、专著论文、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馆藏、技艺传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以下简称申报作品)不超过3件(套)。申报作品确为本人创作或获得其它合法有效权利(需提供著作权、授权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移植名画和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申请受理。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申请,由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个人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并按认定工作社会组织要求将申报材料送至地市级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未成立地市级工艺美术社会组织的可直接报送至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地市级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受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委托,受理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后按评审办要求送至指定地点。
第十条 评审办审核。评审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者限期补正。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对一次性通过审核或补正后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
第十一条 评前公示。评审办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材料(涉密材料除外),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时间30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实名书面意见和投诉,由监督组对有关举报或投诉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对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评审办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的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中筛选符合专家条件之一的作为专家候选名单,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并根据报名情况组成相关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各专业评审组采取召集人制度。
评审专家包含行业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学术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有关专家)、行业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研究并具有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馆员职称的资深专家)。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11人的奇数,具体名额和各专业评审组人数根据申报者人数和作品所属工艺美术类别而定。
评委会各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行业大师、学术专家和行业专家,按5:3:2的比例组成。
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办或评委会提出回避。评审办或评委会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现场技艺考核、申报作品、申报材料(综合素质)为主要依据,注重申报作品的艺术造诣和申报者的技艺水准。评审办按照上述三方面内容制定评审细则及指标体系,经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后,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现场技艺考核主要考核申报者是否有创作申报作品的能力,评定创作技艺水平。
申报作品主要考核申报者的考核材料选择和利用、技艺水平和表现、设计能力和效果,艺术风格和特色等。
申报材料(综合素质)主要考核申报者的基本情况、行业影响力、传承保护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贡献及发展工艺美术产业的贡献,如学历、从业年限、职称、荣誉、奖项、专著论文、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馆藏、技艺传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评审时,各专业评审组根据所制定的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属实的申报者进行现场技艺考核(全程录像)、作品及申报材料评审,按照得分排序和本组拟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名额(不超过申报者人数的49%)提出本组评审意见,若出现同分情况且影响最终名额的,由评委会所有专家以一人一票形式对同分申报者进行投票确定名额。
第十四条 集体审议。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委会评审意见,审议并报领导小组确定省工艺美术大师公示名单。
第十五条 名单公示。公示名单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公示期间,由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六条 名单审定。省工艺美术大师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七条 认定表彰。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提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评审办负责做好评审结果及各环节的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若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进行核查,确有违反情形的由发证单位予以撤销,并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专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移出省工艺美术专家库,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各环节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异议。若异议提出人对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处理结果不服,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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