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粤环发〔2020〕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2020年9月1日起,现有化工行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现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珠三角地区已按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继续按该公告要求执行。
三、执行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现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23日
附件
现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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