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退役军人规〔20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 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 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广东省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便利、 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政府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广 东省内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要在父母任何一 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需 要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有利于退 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三)因战致残的。
(四)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 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烈士子女的。
(六)父母双亡的。
(七)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行找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 安置的。
第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第四条第(一)、(二) 种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符合(三)、 (四)、(五)、(六)种情形之一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 理 。
第六条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按照现行移交接收规定执 行。符合第四条情形之一,集中移交的由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分解安置去向,非集中移交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 并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七条 办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须在被批准退出现役之 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递交材料。具体材料 包括∶
(一)退役士兵个人申请书。
(二)退役士兵档案。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 关规定进行移交。
此外,符合第四条第(一)种情形的,还需提供退役士兵父 (母)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属集体户的,审验集体户 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符合第四条第(二)种情形,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属集体 户的,审验集体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在配偶父 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还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原件、配偶 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属集体户的,审验集体 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与配偶父(母)关系的承 诺书。
符合第四条第(三)、(四)、(五)、(六)种情形的, 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入伍地街道(乡、镇) 出具当地无法满足医疗、生活保障需要等相关证明,退役士兵与 安置地亲属具有亲属关系的承诺书、亲属同意入户的证明、亲属 的户口簿原件。此外,父母双亡的,还需提供父母双亡证明原件。 是烈士子女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原件。
符合第四条第(七)种情形的,随档案移交时还需提供接收 安置单位的接收函,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安置对象所 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推荐函、个人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承诺书(已婚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士官退出现 役证、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在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起3个月内先行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条 接收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办理工作。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退役士兵递交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将材料退回退役士兵本人,退役士兵档案按原移交途 径退回。
第九条 办理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向 退役士兵本人发出《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通知书》《自主就业易地 安置退役士兵入户介绍信》,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送达备案通知书。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为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为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办理社保 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 经确认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须按规定 时间到安置地报到,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 到超过30天的,不予接收安置。
第十二条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 等安置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民政厅广 东省公安厅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 安〔2013〕 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申请书(样式)
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通知书(样式)
3. 自主就业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入户介绍信(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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