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7〕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各军分区(警备区)动员处:
为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40%的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纳入优抚工作区域协调机制的协调范围,确保同类经济地区各县(市、区)优待金标准地区差异合理。
二、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
(2)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
(3)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
(4)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
(5)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6)获得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三、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
四、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其他在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五、服满义务兵役期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服役期限2年发给。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从批准入伍之日起服役时间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其家庭优待金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六、根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一)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
(二)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后,超出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的。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事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直接支付到义务兵家庭或个人账户。县级财政部门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代理发放,代理金融机构应选择免收账户管理费用的银行、信用社,县级人武、民政部门应当为义务兵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接受优待金的账户。条件具备的地区应积极推进资金发放“一卡(折)通”,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等渠道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八、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将当地征兵办提供的本年度征集新兵登记造册名单和测算所需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科学测算编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年度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时发放到位。
九、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通知由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军区动员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军区动员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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