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3期

2016年05月1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2016年 > 第13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

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粤民发〔2016〕5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老龄办: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精神,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决定在全省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目前,全省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1193.9万,占人口总数的13.4%。其中,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为47.4万,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24.1万,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187万。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能够有效地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负担,帮助他们提高养老支付能力,是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对于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保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属地管理原则。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三、补贴对象

  各地要根据《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通过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能力等级等评估,确定以下补贴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三)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范围。

  四、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补贴内容。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生活,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二)补贴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

  1.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也可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申办程序和补贴方式

  (一)申办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附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必要,可将核查结果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后,应根据《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的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必要时公示期可延长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二)补贴方式。

  各地原则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具体补贴办法和支付方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建设的组织工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老龄工作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并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评估工作,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健全管理制度。各级财政、民政、老龄工作部门应将建立健全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纳入工作考评,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享受到实实在在的福祉。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此略。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