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26期

2015年09月1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2015年 > 第26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收费公路

养护监管的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28日以粤交基〔2015〕1024号发布 自2015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包括设站收费的公路和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中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工作。高速公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途经沿线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养护监管职责。

  本省区域内各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单位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报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在收费站公示所属的各收费公路具体养护监管单位。

  第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确保养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六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技术状况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进行检测和评定,公路技术状况用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和相应分项指标表示。

  收费公路技术状况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具体等级按下表确定。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第八条 收费公路养护应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一)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保持在80以上,且各分项指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路基技术状况指数SCI、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TCI)均应保持在80以上;无次、差等路;无四、五类桥梁;涵洞隧道构造物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优良标准。

  (二)普通收费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保持在70以上,且各分项指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路基技术状况指数SCI、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TCI)均应保持在70以上;无差等路,无四、五类桥梁;涵洞隧道构造物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优良标准。

  国家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管理发展纲要或规划对相关技术状况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和评定,对经检测不符合技术状况要求或不满足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路段,应及时进行有效维修,保障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在维修后3个月内重新安排检测。

  检测频率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检测费用在车辆通行费收入内列支。

  第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每年1月10日前,向具体养护监管单位、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报送上年度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报告、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核实有关情况并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进行检测评定或报送检测评定资料的,由具体养护监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由具体养护监管单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收费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评定,相关检测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公路巡查和路面定期清扫制度,加强路况巡查,路面清扫作业频率每日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经营期内,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大中修养护计划报具体养护监管单位、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公路养护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料,包括日常养护作业、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竣工文件、路产和统计资料等。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具体养护监管单位应切实履行好养护监管职责,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对所监管的收费公路技术状况、服务水平、养护管理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不少于1次组织对所管辖的收费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抽查,并对普通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省公路管理局每年不少于1次对全省收费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抽查,并结合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情况,将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由省公路管理局向全省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养护监管单位应于10日内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应于10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

  (一)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连续三个月低于80或分项指标(PQI、SCI、BCI、TCI)值连续三个月低于80;

  (二)普通收费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连续三个月低于70或分项指标(PQI、SCI、BCI、TCI)值连续三个月低于70;

  (三)对高速公路及普通收费公路出现的四、五类桥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高速公路存在次差等路、普通收费公路存在差等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存在危涵和A类隧道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六)路基边坡、防护工程等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被责令停止收费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公路属性或公路行政等级向属地市政府或交通、公路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的养护单位由各地按公路属性确定。

  移交工作未完成前,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继续履行养护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