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3期
2001年01月25日出版
省政府取消公费医疗
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
省政府1月3日决定,粤府〔1994〕64号文《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条中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在职干部职工1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合计超过500元的,退休干部职工1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合计超过400元的,所超部分年终由单位核报"的规定取消。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粤府函〔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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