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9〕89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19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九八八年以后招收入学的省属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办法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的精神办理;对一九八七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实行按计划分配为主。中央部委在粤的高等院校,其毕业生实行新制度时限,由其主管部委确定。
二、为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省决定由教育、计划、人事、劳动、公安、粮食、财政等部门成立“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简称省就业指委)。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令,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沟通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之间的渠道,对毕业生进行指导,为毕业生创造公平竞争的客观条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省就业指委下设办公室,在省高教局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现在的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人员组成。各市、县,各高等院校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相应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机构,该机构以哪个部门为主,由当地政府确定。
三、为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全省毕业生的宏观就业计划,由省计委根据用人的需要和可能,会同教育、人事、劳动部门研究,下达各市、各部门接受毕业生总量控制指标。毕业生就业实施具体办法,将由省就业指委拟订并报省府批准后另行公布实行。
四、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改革的目的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保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批语主要内容:改革髙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项改革,逐步把竞争机制正确引入高等学校,增强其活力和动力,从而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改革措施,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家教委的报告(略)。
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一、国家任务招生的学生及其就业方式
1、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培养费由国家提供,学生上学一般应交学杂费。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贷款,符合条件者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毕业后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2、师范(含各类师范专业、不含师范院校中非师范专业)、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招收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专业奖学金,免交学杂费,毕业生在本系统、本行业内择优录用。
3、对矿业、地质、水利、石油等部门及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所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定向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定向奖学金,定向生免交学杂费,毕业后在定向的行业或地区内择优录用。
4、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制定当年部分指导性就业计划。提倡和鼓励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不含享受专业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到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重点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待遇。
5、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不含享受专业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到企事业单位就业,也可考任国家公务员。毕业生若被经营性单位录用,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接受录用单位的适当资助。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以及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未被录用的毕业生,介绍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二、社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及其就业方式
6、社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是指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和自费上学的学生。
7、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由学校、学生与联合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等),培养费按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凡与本方案第2、3条的情况相同者,学杂费和享受的专业或定向奖学金,由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支付,将来逐步实行由学生向用人单位申请后向学校交付;其他学生应交学杂费,可以争取优秀学生奖学金,经济困难者也可以申请贷款。
9、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到合同规定的地区、行业或单位择优录用。
10、自费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费与学杂费,也可以争取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后自主择业,也可以请学校帮助推荐就业。
三、有关配套措施
11、教育、计划、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高等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安排好年度招生计划,力求使专业人才的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协调一致。
12、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新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对定向生及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学习期间的管理做出相应规定。
13、制定必要的方针、政策及择优录用、“双向选择"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以保证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及定向生,毕业后到规定的地区、行业就业及择优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14、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15、计划、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干部计划和职工计划时,要根据当年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为毕业生解决就业指标。同时,逐步研究制定少数毕业生待业期间社会保险等有关规定。
16、人事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逐步完善人员合理流动的调节机制,为待业毕业生选择就业提供服务。
17、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该机构由教育、人事等部门联合建立。中央的就业指导机构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为主,人事等部门参加;地方的就业指导机构以哪个部门为主,由地方政府确定。就业指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令,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沟通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之间的渠道,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为毕业生创造公开竞争的客观条件,指导“双向选择”工作的正常进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学校提供反馈信息。
四、实施步骤
18、对一九八八年以前入校的学生,原则上仍实行以国家计划分配为主的制度。但要进行改革,逐步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的招聘、推荐、择优录用的办法。
19、本方案一九八八年在少数属院校招生时试行,一九八九年在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中实行。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院校,凡条件成熟的,也要求全面实行。其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方案制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20、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的改革和毕业生供求矛盾的变化,将逐步减少定向招生,按长远改革方向,毕业生将主要通过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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