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
改进一九八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
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9〕34号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八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改进一九八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贯彻意见主要内容:
一、从一九八九年起,我省县以上政府机关,在编制定员内,接受国家统一分配大学生(非师范专业),补充工作人员时,一律实行分级公开考试制度,择优录用。考试的具体办法和试题由省人事局另行文。对未被录用的毕业生,仍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二、凡属国家计划内招收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不包括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如家庭在农村,可将其档案、户口、粮食关系迁回家庭所在的乡镇,并按当地居民粮食定量标准供应商品粮。俟正式就业后,凭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吸收录用的证明或聘用合同办理档案、粮食及户口关系迁移等手续。
三、凡按国家计划招收入学的应届毕业生,仍实行计划分配为主。经省计委平衡下达的分配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协商和批准,学校不得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退回毕业生。有些专业的毕业生如无法对口安排,可安排到专业基础相近的工作岗位。对不顾国家需要,无理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应按粤府办[1986]107号文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在毕业生就业中不得歧视女学生,各地、各部门不得拒绝接受女大学毕业生,安排工作时一视同仁。
五、接受省外院校毕业生,坚持“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凡省内院校能解决的,要优先安排接收省内的毕业生(包括在省外院校的本省生源);省内无法解决的,各市及其所属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向省外高等院校争取来的属于统招统分的毕业生,要报经所在市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并持省一级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分配工作报到证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报省计划、调配部门备案;省直单位需经省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省外院校申请要毕业生。
六、贯彻(89)教学字001号文件,应同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一九八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意见》(粤计文[1988]709号),一起研究贯彻。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改进一九八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加强计划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将毕业生分配工作放开、搞活。采取主管部门与学校上下结合的办法制订毕业生分配计划。从一九八九年起,国家教委直属学校,实行由学校根据国家的分配方针、政策和社会需求,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计划,经国家教委审定后,作为国家分配计划,下达执行的办法。
二、逐步实行推荐录用的办法向社会输送毕业生。
三、逐步实行提前一年预分配的办法。
四、广泛开展供需信息交流活动。学校和用人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交流供需信息,疏通分配渠道。
五、加强横向调剂,促进人才交流。
六、认真执行毕业生分配计划。虽然计划方法要改革,但目前在校学生,按照规定,毕业时仍然实行主要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
七、加强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领导,增加分配工作的透明度。要把分配方针、原则、政策、分配方案(包括学生自行联系的分配单位)和分配工作纪律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使分配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努力为毕业生创造在平等条件下相互竞争的机会。
八、根据新的情况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毕业生分配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拟做以下补充规定。
1.关于各级政府部门补充毕业生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从明年起,对新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按公务员条件把好“进口关”的指示,各级政府机关补充人员均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因此,政府机关补充大学毕业生,要实行考试录用。
2.关于结业生的处理问题。一九八九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国家不负分配工作的责任,但学校要认真负责地向用人单位作推荐。如三个月之内无接收单位的,应将其档案、粮食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由本人自主择业。
3.关于“有偿分配”问题。“有偿分配”的提法,在社会上容易产生把毕业生视为“商品"的消极影响,不利于调动毕业生的积极性。为此,今后不再沿用“有偿分配”毕业生的提法。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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