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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民航局关于

简化购买国内飞机票手续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5〕133号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民航局《关于简化购买国内飞机票手续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鉴于两年来机场的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已经加强,为方便广大旅客,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购买国内飞机票手续是必要的。

  简化购买国内飞机票手续后,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反劫机工作的领导;公安、民航部门对各项安全措施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不断完善安全检查设备,发现漏洞及时堵塞,切实防止破坏航空运输事件的发生。


关于简化购买国内飞机票手续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五.五”劫机事件后,国务院总理发布的《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中规定,国内旅客购买飞机票“一律凭县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信和身份证件…….并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名或盖章。”这一规定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对防止劫机事件的再次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现在大多数机场已经建立了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了安全检查仪器,设置了隔离区,机场保卫工作有所加强,为使民航客运更好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服务,方便旅客,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建议对现行的购买国内飞机票的手续作如下简化:

  一、国内旅客购买飞机票,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的购票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即:有姓名、本人照片、现在工作单位、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钢印或公章的各种证件)。无身份证件者,可按上述要求,由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出具临时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多次使用。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可持用《军人通行证》和《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

  二、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出国人员和赴港澳人员在国内购买飞机票,必须凭有效护照、回乡证、台湾同胞证明书或按规定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旅行证件。

  三、各地党政军领导机关和主要的外事、旅游单位,可与民航售票部门签订购票协议,代为本单位及其所接待的人员购买飞机票。民航售票部门凭《购票专用证》、盖有协议单位公章的旅客购票单和购票人身份证售票。

  四、旅客办理登机手续时,凭机票发给登机牌。在通过安全检查时,要查验旅客的机票和身份证件(包括各种临时身份证件)。登机时,凭登机牌登机。

  五、旅客因特殊情况(如国家机关干部因公外出执行紧急任务,抢救伤员、危重病人等)未带身份证件或者无购票介绍信而又急需乘机的,经当地民航机场最高值班领导核实,出具证明准予购买飞机票。安全检查站凭机票和当地民航机场出具的证明准予安全检查和登机。

  购买飞机票的手续简化后,出具购票介绍信和临时身份证明以及与民航售票部门有购票协议的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如乘机人进行劫机、炸机等破坏活动,要追查经办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机场安全检查、警卫、民航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和对飞机的监护、警卫工作。要采取措施,使隔离区做到绝对隔离,并改善机场的管理和安全措施,进一步加强预防劫机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本报告拟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公安部
民航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