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7期

1985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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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

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

粤府〔1985〕94号

—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去年我省已调整了电子行业和部分机械、基础原材料重点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城市、海南岛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其余企业的折旧率今年也将陆续调整。各地在调整折旧率时,必须按照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改进企业财务制度的若干规定》(粤经企〔1985〕170号、粤财企字第143号)办理。今后未经省财政厅批准,冬各不得擅自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

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5〕63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现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我国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从企业设备陈旧落后的现状来看,需要对设备更新速度加快一些,适当提高折旧率。但是,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实施。除一九八三和一九八四年已经批准提高折旧率的部分重点企业和上海、天津市的工业企业外,一九八五年可再选择少数大型骨干企业和部分沿海开放城市的轻纺出口工业企业,适当调整折旧率,提高折旧额按五亿元掌握。从一九八六至一九九〇年的五年内,头两年分批调整其他国营工交企业的折旧率,后三年再分批调整非工交企业的折旧率。每年调整折旧率的数额和行业,由财政部商国家经委另行下达。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所有国营企业都要严格执行折旧条例,切实加强折旧基金的管理,确保这项资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准用于新建、扩建工程和其他属于基建性质的开支。企业审计、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方式,实行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或者按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第三条 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农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以及其他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正确计提和合理使用折旧基金,建立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折旧基金(含更新改造基金),应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章 提取折旧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农业企业的经济林木。

  第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三)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

  第七条 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在用固定资产,如果设备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在一九九〇年之前仍需继续使用的,可提取折旧。一九九O年以后,不再提取折旧。

  第八条 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备均不提取折旧。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的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減半提取折旧。

  第九条 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第十条 釆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釆伐企业的伐区铁路、公路和临时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第三章 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第十一条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值。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第十二条 计算、提取折旧的方法,釆取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下同)和工作量法。

  第十三条 下列专业设备的折旧,按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一)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根据单位里程折旧额和实际行驶里程计算、提取;

  (二)大型设备,根据每小时折旧额和实际工作小时计算提取;

  (三)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每台班折旧额和实际工作台班计算、提取。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者外,其余固定资产的折旧,均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每年均等计算、提取。

  第十五条 折旧应当按月提取,并计入当月成本。

  季节性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全年应提折旧,在生产期内全部提足,计入生产期的成本。

第四章 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的价值大小确定。对于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等,可适当考虑无形损耗的因素。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附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年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专业设备的工作量(行驶里程、工作小时、工作台班)折旧额,按照设备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总工作量(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总工作台班)确定。

  第十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折旧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折旧基金是更新改造基金的主要来源,其用途包括:

  (一)机器设备的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的重建;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

  (三)试制新产品措施;

  (四)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

  (五)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六)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第二十条 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可以同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统筹安排,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措施。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时结合进行技术改造的,在保证正常大修理的前提下,折旧基金可同大修理基金结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工程以及其他属于基建性质的费用,不待使用折旧基金。

第六章 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应当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中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有关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折旧基金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确保这项资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事前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使用、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负责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要对所辖管区内企业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以及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税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任意改变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

  (二)自行扩大折旧基金使用范围,挪用折旧基金的;

  (三)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财政机关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多提或少提折旧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或个人对财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逾期不申请的,即按财政机关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财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揭发、检举人,并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因计算、提取折旧办法的改变而多提或少提大修理基金。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在执行中如有需要修订的,授权财政部负责办理。为适应技术进步的需要,少数特定企业的某些设备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授权财政部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一、机械设备

  1.普通金属切削机床 18年

  2.锻压设备 17年

  其中:锻锤设备 14年

  3.起重设备 19年

  铸造设备 14年

  其他机械设备 18年

  二、动力设备

  锅炉及附属设备 20年

  其中:快装锅炉 16年

  发电机组 23年

  空气压缩设备 19年

  空调设备 18年

  其中:小型空调器(700大卡以下/时) 15年

  其他动力设备 20年

  三、传导设备

  电气设备 18年

  输电设备 28年

  电讯设备 30年

  输电线路 35年

  其他传导设备 35年

  四、运输设备

  载货汽车50万公里 12年

  汽车挂车50万公里 12年

  载客汽车80万公里 15年

  载客电车80万公里 15年

  特种汽车

  其中:矿区生产用特种车40万公里 10年

  其他特种车55万公里 13年

  6.铲车、电瓶车 12年

  7.其他运输设备 15年

  五、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控制设备 10年

  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2年

  电子计算机 8年

  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 10年

  其他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2年

  六、工业炉窑

  熔铸炉 13年

  加热炉 13年

  热处理炉窑 15年

  干燥炉 16年

  电子专用炉 10年

  其他工业炉窑 15年

  七、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成套工具 18年

  一般工具 18年

  电镀设备 12年

  电焊机 16年

  其他工具及生产用具 18年

  八、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管理部门的设备工具 22年

  卫生医务部门的设备工具 20年

  教育部门的设备工具 22年

  其中:电视机 8年

  生活福利部门的设备工具 20年

  其他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22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一、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炼钢设备

  平炉 18年

  电炉 16年

  转炉 15年

  特种冶炼设备 18年

  连铸机 16年

  制氧机 18年

  其他炼钢专用设备 18年

  炼铁及铸管设备

  高炉 18年

  电炉 18年

  铸管设备 18年

  烧结机 15年

  其他炼铁及铸管专用设备  18年

  钢压延加工设备

  初轧机 16年

  开坯机 16年

  大中型轧机 16年

  小型轧机(直径350以下) 15年

  冷轧机 18年

  拉伸机 16年

  挤压机 15年

  其他热轧机 16年

  轧钢加热炉 12年

  酸洗设备 10年

  其他钢压延加工专用设备  18年

  铁合金冶炼设备

  铁合金高炉      16年

  铁合金电炉      20年

  矾碴转炉 16年

  其他铁合金冶炼专用设备 16年

  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洗煤焦化设备

  焦化产品精制设备 16年

  机械化焦炉 18年

  煤气净化设备 16年

  按触转化塔 12年

  其他洗煤焦化专用设备 16年

  炭素制品设备

  原材料粉碎设备 18年

  成型挤压机 18年

  加工设备 16年

  除尘装置 12年

  烟气回收装置 15年

  炭素窑炉 13年

  其他炭素制品专用设备 20年

  耐火材料设备

  破碎设备 16年

  磨擦压砖机 15年

  隧道窑:超高温 10年

  高中温 15年

  耐火纤维喷吹炉 14年

  其他耐火材料专用设备 16年

  有色冶炼设备

  反射炉 15年

  电炉 16年

  转炉 15年

  其他冶炼专用设备 16年

  有色加工设备

  冷轧机 18年

  热轧机 16年

  开坯机 16年

  拉伸机 16年

  挤压机 15年

  各类酸洗设备 10年

  其他有色加工专用设备 18年

  10.冶金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二、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1.水轮发电机组32年

  2.汽轮发电机组23年

  3.内燃发电机组 25年

  4.铁塔、水泥杆 40年

  5.电缆、木杆线路 30年

  6.变电设备 25年

  7.配电设备 20年

  8.电力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40年

  三、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1.生产标准件加工设备 15年

  其中:冷微机 12年

  2.电焊条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3.汽车、拖拉机、内燃机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4.电线、电缆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5.电器绝缘材料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6.轴承材料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7.液压件气动原件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8.汽轮机、电机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9.矿山机械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10.冷动机、石油化工机械、阀门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11.食品、造纸、印刷、塑料、橡胶、制药机械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12.生产锅炉电站辅机、专用焊机专用设备 13年

  13.专业生产切削工具专用设备 14年

  14.机床加工专用设备 13年

  其中:组合机床 12年

  控加工机床 12年

  磨加工机床 12年

  镗铣加工机床 12年

  15.生产纺织机械专用设备 14年

  16.机械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6年

  四、石油、化工工业专用设备

  1.原油加工

  蒸馏设备 18年

  裂化设备 18年

  加氢设备 18年

  焦化设备 18年

  脱腊设备 18年

  沥青装置 15年

  页岩油原矿装置 15年

  页岩原油装置 18年

  轻质油装置 18年

  重整设备(铂重整、芳烃油)

  提、对二甲苯装置 15年

  2.乙烯、丙烯 10年

  其中:小型、炭钢设备乙烯、丙烯 12年

  裂解炉 18年

  列解气压缩机 15年

  聚乙烯醇 18年

  空分装置 15年

  乙醛装置 12年

  氰化纳装置 12年

  丙烯腈装置 12年

  醋酸装置 12年

  高压聚乙烯装置 13年

  硫氰酸纳装置 12年

  对二甲苯、腈纶聚合装置 18年

  对甲二苯氧化,酯化装置 15年

  3.合成氮(中型) 18年

  其中:煤气炉 16年

  氢氮压缩机 20年

  合成氢合成 18年

  合成氨(小型) 14年

  其中:煤气炉 12年

  氢氮压缩机 16年

  合成氮合成 14年

  4.化肥尿素 18年

  其中:CO2压缩机 20年

  5.硫酸 8年

  其中:焙烧炉 10年

  接触搭 10年

  转化器 10年

  氮磺酸设备 8年

  7.甲醇 16年

  8.烧碱 10年

  其中:整流器 15年

  电解槽 10年

  蒸发器(不包括敞口平锅) 12年

  固碱锅 10年

  纯碱 10年

  其中:炭化塔 12年

  锻烧炉 15年

  10.电石 17年

  其中:电炉变压器 18年

  电石炉 14年

  11.硝酸 8年

  12.铬酸、电解双氧水水合肼 12年

  13.草酸、硝酸盐、硫酸盐 10年

  14.磷酸、三氧化磷、氢氯酸及其衍生产品 11年

  15.阳离子、还原、活性染料 12年

  16.苯酚、苯酐、乙茶酚 12年

  17.酞菁染料、氯配 12年

  18.染料中间体 12年

  19.醋酸丁酯、增塑剂、有机玻璃、磁粉 12年

  20.离子交换、环氧树酯、有机硅 11年

  21.氯乙酸、羧甲基纤维素、硬酯酸 11年

  22.醇酸、合成树酯、氧化铁 12年

  23.试剂生产装置 12年

  24.橡胶加工设备 16年

  其中:三、四辊压延机 18年

  25.轧胶生产设备 12年

  26.石油、化工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五、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1.抗菌素设备 10年

  其中:发酵罐(碳钢) 10年

  发酵罐(不锈钢) 20年

  2.医药合成设备 10年

  3.西药制剂设备(水、粉针) 14年

  4.西药制片设备 14年

  5.中成药专用设备 12年

  6.生产医疗器械专用设备 14年

  7.医药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六、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1.半导体器件加工专用设备 10年

  2.电真空器件加工专用设备 12年

  3.电子器件水汽净化设备 12年

  4.专用电子测试仪器设备 6年

  5.电子元件专用设备 12年

  6.光学材料加工专用设备 12年

  7.电子仪表加工专用设备 12年

  8.电子仪表零件加工专用机床 14年

  9.仪表电讯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4年

  七、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1.水泥 15年

  其中:回转窑 15年

  立窑 12年

  2.玻璃 15年

  其中玻璃纤维 13年

  3.砖瓦、陶瓷 14年

  其中:轮窑、隧道窑 13年

  土窑 8年

  4.石灰 14年

  其中:石灰窑 12年

  5.石英玻璃生产设备 12年

  6.油毡生产设备 12年

  7.建材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5年

  八、纺织工业专用设备

  1.棉纺前纺设备 16年

  2.棉纺精纺设备 16年

  3.棉纺加工设备 17年

  4.织造设备 16年

  5.纺织空调设备 16年

  6.染整设备 10年

  7.毛纺后纺设备 16年

  8.毛纺前纺设备 16年

  9.毛纺毛织机设备 16年

  10.毛纺羊毛衫设备 16年

  11.丝织设备 16年

  其中:喷水织机 12年

  12.针织设备 16年

  13.内衣设备 17年

  14.线带设备 17年

  15.人造纤维设备 12年

  16.合成纤维设备 14年

  其中:湿法纺 12年

  17.缫丝设备 14年

  18.纺织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8年

  九、轻工业专用设备

  1.造纸

  备料设备 18年

  蒸煮设备 18年

  漂白、打浆设备 16年

  造纸设备 18年

  切割、复卷、完成设备 16年

  碱回收装置 16年

  2.木材

  木工机械 18年

  人造板流水线 18年

  其中:纤维板设备 12年

  干烘机 14年

  3.缝纫机专用设备 14年

  4.自行车专用设备 14年

  其中:电镀自动线 12年

  5.钟、表专用设备 14年

  其中:自动精密车床 12年

  6.制皂专用设备 14年

  其中:皂化设备 10年

  7.食品

  糖果、饼干专用设备 16年

  罐头专用设备 16年

  卷烟专用设备 16年

  8.印刷设备 16年

  9.照相机设备 16年

  10.香精、香料合成专用设备 13年

  11.制笔专用设备 14年

  12.皮鞋专用设备 13年

  13.皮件制品专用设备 13年

  14.合成革制品专用设备 13年

  15.塑料制品专用设备 14年

  其中:压延、注射设备 18年

  挤出、层压及压力机设备 14年

  16.日用铝制品专用设备 14年

  17.服装制作专用设备 14年

  其中:缝纫机 10年

  18.制革专用设备 12年

  其中:制革准备机械 14年

  制革湿操作机械 12年

  19.日用化工专用设备

  烷基苯(脱氢法)设备 18年

  三聚磷酸钠设备 18年

  20.制盐

  井矿盐及化工专用设备 10年

  海、湖盐专用设备 11年

  21.胶木制品专用设备 14年

  22.制糖 14年

  压榨机 20年

  连续浸出器 15年

  蒸发罐、煮糖罐(铜或不锈钢管) 20年

  蒸发罐、煮糖罐(钢管) 10年

  真空吸滤机 20年

  废丝干燥设备 20年

  分离机 20年

  23.轻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十、矿山专用设备

  1.挖掘机 15年

  2.准轨电机车 18年

  3.装载机 10年

  4.磨矿设备 15年

  5.矿井提升卷扬机 20年

  6.潜孔钻、牙轮钻 12年

  7.破碎设备 15年

  8.坑下铲运机 10年

  9.矿山其他专用设备20年

  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十一、森林工业专用设备

  1.营林机械 10年

  2.采伐机械 15年

  3.木材加工机械 15年

  4.森化设备 12年

  其中:制胶设备 8年

  5.卷扬运输设备 10年

  6.原木装截机 10年

  7.森林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5年

  十二、煤炭工业专用设备

  1综采设备 10年

  其中:液压支架8年

  2采掘机械

  联合掘进机 10年

  喷浆机 5年

  装煤机 7年

  截煤机 7年

  掘进截煤机 10年

  穿孔机 10年

  3.提运机械 18年

  4.排水机械 10年

  5.通风机械 18年

  6.洗选设备 15年

  7.煤炭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8年

  十三、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大型吊车 30年

  2.浮吊 25年

  3.浮船坞 20年

  4.造船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30年

  十四、港务专用设备

  装卸机械 18年

  其中:16吨以上流动吊 20年

  2.大型门座式起重机 20年

  3.输送机械 10年

  4.通讯导航设备 18年

  5.浮船 20年

  6.引力船 20年

  7.挖泥船 18年

  8.港务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十五、交通运输及邮电专用设备

  铁路机车

  1蒸汽机车 20年

  内燃机车 20年

  电力机车 20年

  2.铁路货车 20年

  3.铁路客车 20年

  4.铁路通信线路和设备

  通信线路 25年

  通信信号设备 10年

  5.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含路基、道碴、轨枕、

  钢轨、垫吸,防爬器、鱼尾贩,护坡等)

  和铁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50年

  6.飞机

  固定翼飞机 15年

  直升飞机 10年

  邮电设备

  邮政通信机械设备 10年

  其中:自动出售机 6年

  邮件分拣机 7年

  包件收寄机 6年

  长途报话机械设备 10年

  市内电话机械设备 13年

  自备火车邮箱 20年

  邮电电源设备 10年

  8.运输船舶

  钢质机动船 24年

  钢质油轮、小型客货轮、机动小艇 24年

  各类驳船、拖轮 18年

  木质水泥船 10年

  木帆船、木质机动船 18年

  9.交通运输其他专用设备 30年

  十六、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1.起重机械 19年

  2.挖掘机械 19年

  3.土方铲运机械 19年

  4.凿岩机械 19年

  5.基础凿井机械 19年

  6.钢筋混凝土机械 19年

  7.筑路机械 19年

  8.其他施工机械 19年

  十七、公用事业专用设备

  1.水、油、煤气炉 20年

  2.储气柜(煤气) 50年

  其中:焊接式储气柜 30年

  3.煤气表 15年

  4.公用事业其他专用设备 50年

  十八、商业专用设备

  1.立式土油罐 8年

  2.立式金属油罐 20年

  3.肉联加工和冷冰设备 16年

  4.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10年

  5.棉花加工设备 16年

  6.商业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十九、粮油专用设备

  1.碾米设备 16年

  2.制粉设备 18年

  3.制油设备 16年

  4.油脂浸出设备 10年

  5.粮油食品设备 16年

  6.饲料设备 15年

  7.粮油加工其他专用设备 18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及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一、房屋

  (一)钢结构

  1.生产用房 50年

  2.受腐蚀生产用房 30年

  3.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年

  4.非生产用房 55年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

  1.生产用房 40年

  2.受腐蚀生产用房 30年

  8.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年

  4.非生产用房 60年

  (三)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1.生产用房 40年

  2.受腐蚀生产用房 30年

  3.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年

  4.非生产用房 50年

  (四)砖木结构

  1.生产用房 30年

  2.非生产用房 40年

  (五)简易结构 10年

  二、建筑物

  (一)管道

  1.长输油管道 16年

  2.长输气管道 16年

  3.其他管道 30年

  (二)露天库 20年

  (三)露天框架 30年

  (四)冷藏库 30年

  其中:简易冷藏库 15年

  (五)烘房 30年

  (六)冷却塔 20年

  (七)水塔 30年

  (八)蓄水池 30年

  (九)污水池 20年

  (十)储油罐、池 30年

  (十一)水井 30年

  其中:深水井 20年

  (十二)破碎场 20年

  (十三)船厂平台 30年

  (十四)船坞 30年

  (十五)修车槽 30年

  (十六)加油站 30年

  (十七)水电站大坝 60年

  (十八)其他建筑物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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