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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

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粤府〔1985〕49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国发〔1985〕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放生活补贴费的标准,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发给十七元;企业单位每人每月发给十二元。

  二、发放生活补贴费所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属于省直单位管理供给的,由省财政安排解决;属于市、地、县管理供给的,由市、地、县财政安排解决,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各市、地、各部门过去自行增发离休、退休人员的津贴或补贴费,应同时停止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国发〔1985〕6号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鉴于已经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年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发给十七元生活补贴费。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高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以外,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发放时间执行。

  三、实行本规定所需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专款解决。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所需增加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加预算解决。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

国发〔1985〕52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下达以后,有些地区反映企业负担有困难,同时根据省长会议精神,要适当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经研究确定,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先按每人每月十二元发给,以后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再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