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1期

198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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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轉发《国务院批轉国家經委、国家計委

关于抓好小商品、中小农具生产

和供应的意見的通知》

粤府〔1982〕54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七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抓好小商品、中小农具生产和供应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

关于抓好小商品、中小农具生产和供应

的意见的通知

国发〔1982〕25号

一九八二年二月九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抓好小商品、中小农具生产和供应工作意见的两个文件,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

抓好小商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放宽经济政策,小商品生产和供应有了恢复和发展。塑料产品发展很快,使小商品的花色品种更加丰富多彩。由于猪皮和金属原材料的增加,皮革制品也有大幅度增长,日用五金基本上可以满足供应。但是,有些产品品种尚未恢复,有些品种规格花色不全,部分产品供不应求,甚至长期短缺,譬如:三桶一盖(澡桶、水桶、马桶、锅盖)、笼屉、洗衣板、菜板、肉墩、面棍等;还有儿童生活用品(服装、鞋帽、玩具等)、小针织线带、绣花丝线、日用小杂品、易损易碎的小件陶瓷和玻璃制品也供应不足,群众反映强烈。随着说乡人民生活的逐步改善,对小商品的需求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放宽经济政策,调整税收,疏通供销渠道,把小商品搞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发挥集体和个体生产经营的作用。

  一

  对小商品生产和供应实行扶持和保护的政策。在财政税收方面,应予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生产小商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生产小商品为主的企业,产值小、利润低的,需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资金、储备原材料资金以及工商季节性销售的合理库存资金,可酌情享受银行低息贷款,其中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可税前还款。

  关于小商品价格问题,因原材料提价,使有些小商品发生亏损的,应改善经营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努力降低成本,有的可采取工商让利或适当京税、补贴等多种办法解决,不能因此提高市场销售价格。

  小商品所需统配物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保证供应。指标分给主管生产部门掌握,实物由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到厂,也可以直供到厂,减少中间环节,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小商品品种繁多,变化很大,所需原材料难以列入计划的部分,由各地物资部门在轻工市场原料中,留出一定的比例,交生产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凡属各地传统名牌产品,原材料应定点优先直供,少数全国性销售和出口量大的名牌产品,应实行专料安排,保证供应。平板玻璃的分配应划分民用建筑与轻工市场,以防挤占。小商品生产所需棉纱、棉布,由各级计委和商业部门核定指标组织供应;所需木材,凡能代用的应积极组织和鼓励代用,不能代用的,计划分配上满足供应。小商品生产所需特殊竹木材料和一般竹木小材小料,由各地计委召集林业部门和供销社共同协商确定品种、规格、数量,做好收购、调拨工作。国营厂矿的边角余料和地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本着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优先定点直供小商品生产使用,对已建立边角料定点供应的单位,不得随意提价和中断供应。应允许小商品生产企业利用市场调节,用自销产品调换所需要的原材料。

  二

  努力改善小商品生产、供应的管理工作。要积极开展国内外市场调查,整顿企业管理,要以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成本、扩大批量生产为重点,搞好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做到精益求精,物美价廉。有条件的小商品生产企业,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要有计划地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合作社组织,要鼓励农民集资生产和经营小商品,对一家一户的夫妻作坊和小体手工业的要积极扶持,加强管理。要鼓励生产传统名牌产品的老艺人帯徒弟,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带子女学艺。

  经营小商品应提倡多渠道,少环节。釆取国营、集体、集市贸易和个体“货郎担”等多种销售形式。发展厂店挂钩、前店后厂、前零后批等灵活多样的经销办法。工业部门可以联合起来,建立小商品批发市场,推销产品。有条件的市、县要有专营小商品批发部,大中城市有的产品要设专营商店。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小商品下乡,适应广大农村人民的需要。

  对小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生产单位主要考核产品质量、花色品种、产量、生产成本和服务质量。经营单位主要考核经营品种、数量、费用和服务质量。产销单位都应实事求是地计算产值(或销售额)和利润。商业批发和零售单位,应按上级规定的经营范围,编制必备小商品目录,划定最低经营界限,纳入考核范围。

  三

  加强对小商品生产和供应的领导。首先是各级领导要改变“重大轻小”的思想,把小商品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一年抓几次,及时解决小商品生产和供应中的问题。各有关经济部门都应对恢复和发展小商品提出具体支持办法。由各级计委或经委牵头,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综合平衡,协调解决矛盾,疏通供销渠道。

  加强小商品计划管理,本着上粗下细、上少下多的原则分级管理。同时,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少数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可以纳入国家和部管计划,其余产品,尽可能纳入各级地方计划。各级分管的产品要列出生产目录,加强管理。商业、外贸带料加工产品,应纳入各级计划,由工业主管部门安排生产。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

抓好中小农具生产和供应的意见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随着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的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逐步推行,生产结构的逐步调整,多种经营的不断发展,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中小农具的需要量大增,在品种、质量上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目前农村中出现的新形势给中小农具生产、供应工作带来的新变化。要釆取相应的政策性措施,放宽政策,利用信贷、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办好国营企业的同时,发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把中小农具的生产、工作做好。

  切实地解决好原材料供应,是目前搞好中小农具生产的关键环节。中小农具生产所需要的某些钢材品种、皮张、桐油、煤炭等供应不足,最大的是木材和毛竹的缺口大,质量差,品种、规格不对路。这和我国木、竹资源缺乏,现有资源又没有得到合理利用有直接关系。解决的办法:(一)各地要把中小农具生产和维修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辅料和燃料列入计划,专项安排,给予保证,指标随生产计划下达,不得挤占挪用。物资部门要保证按计划组织供应;生产厂点要按照分配的原材料如数提供产品。(二)采取措施增加一部分木、竹的分配资源。各地应从国家分配的农业用材中,照顾中小农具的生产需要,统筹安排。各产材省、区要积极组织货源,由林业部门从代销材中拨出一部分,支援缺材省、区。各级林业部门和供销社要积极组织毛竹货源,优先供应中小农具生产。(三)充分利用产材区的小材、小料补充中小农具用材,由各级计委召集林业部门和供销社共同协商,确定品种、规格、数量,做好收购、调拨工作。(四)积极开展节约、代用工作和维修工作,大力提倡以铁代木,以塑代木。今后每年要从国家科研试制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开展中小农具的科研、试制和改良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也可根据情况拿出一定的经费作为新产品试制费。所有中小农具的生产单位,都要认真搞好维修业务。(五)以县为单位,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建立自己的竹、木用材林基地。要广泛发动群众进行四边植树,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一定要把它抓好,绝不能再贻误时机。

  改进中小农具的价格管理工作,制订适应中小农具生产发展的价格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当前,应该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国务院关于木制品等价格安排的通知》精神,慎重地对小农具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并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凡生产、经营中小农具的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要加强对中小农具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一)中小农具的产供销涉及的部门较多,必须加强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各地由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搞好中小农具产供销的综合平衡和协调工作。尤其是县一级,每年要抓几次产供销衔接的工作。(二)各地主管中小农具生产的社队企业局、二轻局或农机局和负责经营中小农具的供销合作社,应加强经营管理,搞好市场预测,做好产销计划衔接,疏通流通渠道,提高服务质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在计划平衡和生产调度中,要做到迎季生产,应季供应,品种齐全,满足需要。(三)要恢复、发展名牌和传统产品。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可允许有技艺的老工人带子女学艺,解决好后继有人的问题。(四)搞好企业整顿。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推行经济责任制,生产和经营单位要从质量、成本、品种、数量和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反对不正之风,搞好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做到物美价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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