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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7-00171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3-16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广州市番禺区大岭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号: 粤府函〔2017〕57号 发布日期: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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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广州市番禺区大岭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3-22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7〕5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广州市番禺区大岭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广州市番禺区大岭村保护规划》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广州市番禺区大岭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为大岭村中约、西约建成范围,面积19.23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南部街巷片区和北部村口片区,面积为6.29公顷;建设控制地带包括菩山以西,龙津街沿街地区,大岭涌以北地区,西至规划石化公路、东至菩山山脚、南至规划菩山路,面积为13.03公顷。

  二、妥善处理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要切实加强对大岭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尤其注重保护大岭村的整体格局、龙骨状街巷传统风貌和岭南建筑特色。同时,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村落的文化传承、旅游休闲、特色发展等功能,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保《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建设行为。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良好氛围。

  广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批复精神,认真做好《规划》公布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要对《规划》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