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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6〕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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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 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返乡创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任务 (一)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部署,珠三角地区要加大对口帮扶粤东西北地区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转移产业园区建设,并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返乡创业;粤东西北地区要结合地方产业特色、地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承接产业转移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支持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返乡创业。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成为加强和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强化农村路、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现300人以上自然村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基本实现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提高中小城市、小城镇通行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实现行政村宽带全覆盖;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推进农村互联网提速降费,提升网络服务质量。推动我省农产品流通骨干网建设,完善农村、货运站场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复合型农村物流枢纽和节点,鼓励依托农村客运站拓展物流服务功能。健全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物流仓储设施;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建设一批产地预冷、销地冷藏、保鲜运输和保鲜加工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 (十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和负担。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简化市场准入手续。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十六)抓好宣传引导强化示范带动。结合新型城镇化,在清远清城区、韶关南雄市等地区开展支持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积极探索优化鼓励返乡创业的体制机制环境,打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等传播渠道,广泛宣传扶持返乡创业政策和创业形势,帮助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掌握政策、享受政策。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帮助返乡创业人员交流返乡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举办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涉农项目专项赛,搭建返乡创业项目展示、资源对接、政策落实的平台和机制。选树一批有思想、有文化、有能力、敢闯敢干的返乡创业典型,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活动,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的创业热情,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