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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1-00602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09-25
名称: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1〕65号 发布日期: 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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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09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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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重要载体。为提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现就加强我省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乡镇、街道服务机构的职能和性质

  (一)完善机构职能。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整合相关资源,完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承担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人事人才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相关普法宣传等职责。当地乡镇、街道已建立多功能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可在多功能服务平台设立专门办事窗口。进一步健全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点,协助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二)明确机构性质。乡镇、街道服务机构性质为公益类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服务站点一般与其他公共服务项目整合,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三)理顺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部分地区现有的分支机构可保持管理体制不变。行政村、社区服务站点接受乡镇、街道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各地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辖区面积、常住人口、用人单位数量以及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配置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一般可按每6000-8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人员。在不新增编制的情况下,乡镇、街道服务机构新增人员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各行政村、社区服务站点可以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请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也可以由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兼职,按照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给予经费和报酬。行政村、社区服务站点所聘请的兼职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规定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推进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一)统一机构名称。乡镇、街道服务机构统称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行政村、社区的服务机构统称为“××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全省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机构统一公共服务标识。

  (二)统一服务场所建设标准。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办公和服务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应设置对外服务窗口。

  (三)统一设备配置标准。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电脑(网络设备)、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档案柜、信息发布栏等办公设备设施。

  三、加强乡镇、街道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一)优化人员结构。制订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聘用资格标准,完善聘用办法。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一步充实人员,优先吸纳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人员,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二)加强人员培训。按照“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要求,加大培训力度,经常性开展法规政策和操作技能培训,强化定岗培训和定向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提高乡镇、街道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水平

  (一)完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就业培训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投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事人才服务等规章制度,统一服务流程,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开发使用统一的业务软件,加快实现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联网。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供网上办事、信息查询等服务,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三)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文明窗口活动,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基础管理,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主动公开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接受群众监督。研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五、加强乡镇、街道服务机构经费保障

  (一)落实工作经费。各地要将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情况和自身财力给予乡镇、街道服务机构适当补助。省及市县就业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等。

  (二)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基础建设支持。省对欠发达地区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等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进度安排。从2011年起到2012年底,用两年时间完成全省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任务。2011年底前,完成珠江三角洲地区各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地区中心乡镇(街道)共约1000个服务机构建设任务;2012年底前,完成其余的服务机构建设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将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制订具体建设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加强评估督导。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和督促,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并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