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专题 >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 广东在行动

省人社厅发文应对疫情防控期劳动关系问题 停工停产未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正常发薪

时间 : 2020-01-26 08:40:34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打印】 【字体:

  1月25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通知》明确,企业不得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方面,《通知》明确,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