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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不得购"小产权房"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时间:2008-01-0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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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再念“紧箍咒”遏制乱占农村用地

  城镇居民不得购“小产权房”

  要点

  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任何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标

  据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中国政府网8日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土地利用须服从国家统一管理

  通知指出,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通知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通知强调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清理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于200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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