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36期

1996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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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

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议案的

办理方案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办[1996]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打击假冒伪劣

商品,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

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的决议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几年来,我省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是有成效的,但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在我省仍比较严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清醒地看到,假冒伪劣商品对我省经济和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坚决抓好“打假"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对于假冒伪劣商品长期泛滥的地方,必须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失职的责任。对于阻碍“打假",纵容、支持、包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领导人,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要加大“打假”力度,抓住重点,开展专项“打假"斗争。要严格执法,不得以罚代刑。要健全、加强各级“打假”机构,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的职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打假"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必须予以保证。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打假”工作的监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加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议案

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议案(第58、94、130、137号),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经委、贸易委、农办、人事厅、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农业厅、卫生厅、技术监督局、医药管理局、工商局、烟草专卖局、商业企业集团公司、消委会等单位,到广州、佛山、汕头、潮州、揭阳、茂名、湛江等7个地级以上市和潮阳、潮安、普宁、化州、吴川等5个市、县专题调查,广泛听取当地政府和有关企业、消费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办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一)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主要做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活跃,但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也成了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一直很重视“打假”工作,一再强调"打假"工作不但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经济问题,而且是有关国家声誉、政府形象和取信于民的政治问题。为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省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

  1.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打假"机构。1989年起,省政府成立了“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省长任组长。“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始设在省财办,后改设在工商局,1995年2月又改设在省技术监督局。省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初增设了技术监督稽查大队(行政编制15人),全省13个地级市也先后成立了稽查大队,负责查处技术监督违法案件。各市、县也分别成立了“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市、县长任组长。

  省人大、省政府多次抽调省直机关干部,由省人大和省政府领导带队,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打假"工作。省政府主管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省“打假"工作,对重要大案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指导。199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打假"机构建设的通知》(粤府办[1994]22号),明确规定:"打假"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的,可结合机构改革,从现有机关单位人员编制中调配解决;“打假办”的“打假"工作经费,每年按省50万元、市30万元、县20万元,分别由省、市、县财政从罚没收入中拨给。

  2.制定了一批法规和规章,为打假工作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1992年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办法》、《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省人大常委会在1993年9月16日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议》。这些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使我省的“打假"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3.全社会对打假工作的意义已逐渐形成共识。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积极协助“打假"工作,除主动提供线索外,对在现场鉴别及通过科学、专业方法鉴定真伪方面也给予有力的配合,甚至主动提供人力、物力支援。有的企业不但积极配合政府“打假”部门的工作,还亲自去做“打假”工作,以保护自己的名牌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健力宝集团公司成立了自己的“打假办”,配备了专人。该公司每年用于“打假”工作的费用达几十万元。

  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及时报道“打假”活动。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的法制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举报、投诉日益增多,为“打假”提供了大量线索。据省技术监督局统计,1995年4月至1996年5月,该局(含“打假办”)共收到企业、社会举报251件。例如根据番禺恒达电子总厂和广州蓄电池厂举报的线索,省“打假办”会同省技术监督局组织东莞、深圳、佛山市技术监督局和省、市检察、公安、监察等部门约100名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东莞市能达润滑油有限公司违法生产名牌蓄电池和机动车油品行为进行检查,克服了违法者转移假货、围攻执法人员、阻拦破坏执法车辆、劫持违法者逃避调查等种种困难,查获假冒“东洋"、“乐声”、“建航”等6种冒牌蓄电池2000多箱和包装箱3万多个及假冒“美孚”名牌机动车油一大批,追获被转移的假冒“建航"牌蓄电池200多箱。

  4.多种打假形式并举。我省近几年来采用的“打假"形式主要有: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突击与日常抽查相结合;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查处大案要案;有计划地查处假冒名优商品和时令商品的全省统一大行动等,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1995年5月6日,省、市、县“打假"部门有14个单位共280多人一起联合行动,一举清除了潮安县7个制造假冒产品标识、假冒伪劣化妆品窝点;同年10月26日和29日,省、市、县“打假"部门共20多个单位近700人在潮阳市胪岗村一举淸除16个制造假烟窝点,查获一大批假冒香烟及制假用的设备和原材料。

  5.查处了一大批制假、售假案件。据省“打假办"统计,1995年全省共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案件L5万多宗,已结案L4万宗,结案率达93.1%,其中大案要案854宗,结案754宗,结案率达88.3%;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标值总额3.5亿元,相当于1992年中到1994年底两年半的总和;捣毁了一批窝点,整顿市场4000个,取缔、查封商店3000间,吊销了一批营业执照;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今年1—9月,我省加大了“打假"力度。全省共出动检查人员13万多人次,检查市场4976个、店档15.1万个、生产企业9774个,继续捣毁制假窝点,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标值2.11亿元;罚没金额6902万元;公开销毁违法品384次,约1.1亿元。同时,对查获的一大批假劣进口和国产烟酒、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及假冒商标标识等假冒伪劣商品均依法及时进行了处理和销毁。

  (二)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地区对“打假"工作认识不足,个别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地方认为假冒伪劣商品有销路,能活跃当地经济;有的地方认为制假售假能增加当地群众的收入,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有的地方甚至认为,“假烟吸不死人”,“假的比真的质量还好”等。因此,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个别地方政府和领导,为了地方利益,明知本地有制假售假情况,也不去打,甚至阻挠上级或外地来打,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庇护,从而导致了这些地区的制假活动日趋严重,成为全国制假售假的重点地区,严重影响了该地区乃至全省的声誉。

  2.法律、法规不配套,执法力度不够。目前,已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是“打假"工作的主要执法依据。但在 “打假"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违法行为,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却找不到适当的施罚规定。另外,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不协调、脱节甚至相抵触的情况,给依法办案带来了困难。

  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中,罚款是主要法律手段,但罚款额较小,而且收缴率比较低。据省“打假办"统计,1995年的罚款收缴率不到40%,今年的罚款收缴率不到20%。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违法者将大部分的非法所得转入个人帐户或购置私有资产,帐上没钱,有的搞几本帐,真帐藏在家里,行政处罚下达后,无法兑现,行政执法又无相应的搜查权和财产处罚权;二是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者随时可以注销注册登记,人走楼空,行政处罚决定无法送达。另外,有些执法部门对制假售假案件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少,结果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重新作案。由于罚款数额小,收缴率低,执法力度不够,不能使违法者“倾家荡产",有的违法者甚至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制假售假更加变本加厉。

  3.“打假"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不落实。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的“打假办",有16个设在技术监督局,其余的分别设在财办、工商局。县和县级市的“打假办",主要设在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木别设在财办。假冒伪劣的主要源头乡镇一级,基本上没有打假机构。

  人员和编制不落实。“打假办”担负着大量的“打假”组织协调工作。目前,地级以上市的“打假办",仅有梅州、东莞落实了行政编制,其余的都是占用挂靠部门的编制或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县级“打假办”,有些尚未配备专职人员。乡镇一级基本上没有专人管。

  “打假办"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职能及其组成单位的职责和分工都不甚明确,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和规范运作的机制。

  4.经费不足,装备落后。“打假办”的业务经费标准(省50万元,市30万元,县20万元)过低,无法适应“打假"工作的需要。就按这个标准,市一级只有广州、深圳、珠海3个市落实,佛山等6个市部分落实,大部分市、县基本上没有落实。

  “打假"办案经费没有固定来源,有的地方从罚没款中返还一部分,由于数额有限,与实际需要相差很大,不得不占用机关的行政经费。“打假"办案条件较差,缺乏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防护用品。用于检查商品质量的市场监督抽查费也没有来源,而省、市各行业各法定授权检测机构大多存在着技术装备落后、检测设备急需更新的问题,有些产品和有些项目我省大部分检测机构还没有相应的鉴别真伪的检测手段和装备技术。

  5.“打假”工作难度加大。由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的已达到了大规模专业化的程度,制假售假行为也由少数人演变成社会化、群体化行为。因此,“打假”工作往往触及当地相当部分群众的利益,使“打假"难度增大。一些违法者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甚至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据省“打假办"统计,自去年9月至今年3月的半年时间内,仅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遭围攻被殴打的有15人,其中4人入院治疗。今年3月8日东莞石排镇还发生了违法分子劫走制假售假责任人逃避调查的恶性事件。

  二、加强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端正经济发展指导思想,从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社会和市场管理等各方面引导当地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要真正把“打假"工作摆上政府工作日程,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加强领导、真抓实干。

  目前省政府正在制定各级政府“打假”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打假”责任,逐级签订“打假”责任书,并列入对各级政府政绩的考核。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排除阻力。对纵容、支持、包庇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部门和领导,要严肃处理。加强对我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灾区"的整治工作。重点市、县政府要订出限期整改的方案,狠抓落实。

  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企业注册登记和广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新闻单位要及时准确报道“打假"活动,加强商品广告宣传管理,严禁利用虚假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销企业经营方针和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铲除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

  消费者委员会等社团组织要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阻截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扩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落实“打假办"的人员编制

  “打假"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牵涉到各个方面和各个政府部门。“打假办”作为政府“打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职能是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当地的“打假”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开展工作为前提,决定“打假办”的设置。各级政府“打假办"的工作人员列入行政编制,省编制7人,市、县编制人数由各市、县确定,乡镇也要配备专职人员。

  (三)落实行政执法办案经费,改善办案条件

  行政执法办案费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保证。为解决当前行政执法办案经费没有.来源、没有保障的问题,可以采取办案费用由财政核拨,罚没款上缴财政的办法。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规模大、商品流通量大且假冒伪劣情况严重的状况,省、市都要安排一些资'金用于商品质量检测的市场监督抽查,省每年不少于300万元,列入省财政预算。各法定和授权检测机构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改造投入,除调动其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外,应根据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产品开发的需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并列入当地经济、科技发展规划之中。必要的办案条件,如交通、通讯工具、防护用品等,各级政府应予以配备、保证,也可以从罚没款项中给予解决。

  (四)完善地方法规建设,加大“打假"执法力度

  要加快制定与"打假"工作关系密切的地方法规进度,并对现行的地方法规根据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其中,将尽快制定《广东省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实施。

  各级“打假”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敢于执法。对制假售假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要把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有关经济、产品质量和商品交换的法规列为重点,采取强制措施,与开业、注册、年审等行政管理环节协调一致,同步进行。

  (五)加强“打假"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和层级监督检查制度,坚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形象。

  “打假”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凡有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行为的,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以说情方式干扰“打假"工作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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