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21期

1996年07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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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实现国道、省道

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通知

粤府办[1996]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通知》(国纠办发[1996]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加大对公路“三乱”的查处力度,确保今年我省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总目标的实现。

  二、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家两部一办提出的6项标准对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核。对已达到标准的项目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尚未达到标准的要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补课”,力争在年内达到国家要求。

  三、谷市人民政府可对照两部一办提出的标准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达标申请。省人民政府将于年底前组织检查组对各市的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实现国道、省道

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纠办发[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纠风办:

  为确保今年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总目标的实现,便于对各省(区、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量化考核,根据国务院〔1994〕4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考核标准: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撤除率达到100%。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二、本省(区、市)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的,偶发上路查车收费、罚款事件,及时得到查处。

  三、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查)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问题,查处率达到100%。

  五、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本考核标准前5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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