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21期

1996年07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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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修改《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于7月2日将《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府[1988]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修改为,“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

  一级医疗事故:给予一次性补偿20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

  三级医疗事故:给予一次性补偿10000元。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享受的福利和生活补贴。"


(粤府[199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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