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12期

1994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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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重视偿还出口生产体系项目债务


  为尽快清偿我省在“七五”期间通过香港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有关市、县向境外银行的贷款,维护我省对外信誉,省人民政府最近召开了全省出口生产体系利用外资及偿还外债会议。并于6月1日发出了《关于偿还出口生产体最项目债务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及借款合同担保人的责任,作为各地具体债务单位的代表,统一对省负责,在1996年6月底之前负责偿还承借的出口生产体系项目的债务。省将根据各市的债务情况,下达年度偿还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偿还计划层层下达到基层债务单位,并敦促债务单位和担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偿债计划。

  二、市、县人民政府应继续多渠道筹集资金。除现金偿债外,还可出售产品、物业,实行综合还贷。以上述方式还债有困难的,可实行以地偿债,优先划出列入当地建设用地规划并有开发价值的土机直接出售土地使用权或进行土地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抵偿债务。

  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偿还外债和“以地还债"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建委、国土、工商、税务、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在建设计划、土地供应、减免税费、资金安排和信贷、对外付款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同心协力,把偿还外债工作落到实处。

  四、为落实有关偿债计划和以地偿债进度,市、县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省经贸委要对偿债工作和债务偿还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效果;债务必须在限期内偿清,完成不了的和达不到偿还进度的市,省政府将采取其他经济、行政措施。


(粤府[199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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