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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84)粤财行字第21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


  现根据财政部(83)财事字第493号《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现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和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部分标准暂作如下修订,希即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

职级别

火车

轮船

其他交通工具

旅馆

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各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行政八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

软席车

一等舱位

按实支报

套件或单间

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 中央各部委正、副司、局长,各省、市、自治区正、副厅、局长,地底行政公署正副专员、   省辖市正、副市长,行政十四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按实支报

单间或两人住一间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按实支报

普通房间床位

  (2)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高教、科研、工程技术(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五)六级以上人员和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他文教、工程技术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以及住旅馆的标准,经与省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暂按下列附表(二)规定的人员、级别执行。

  (3)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行政八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

  (4)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包括省内航线),必须事先经相当于县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可比照办理)。凡符合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以上的人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可购一等舱位客票。其他文教、工程技术人员乘坐飞机的标准,在中央未有新的规定以前,暂按下列附表(三)规定的人员、级别执行。

  除了上述第(1)点“行政八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力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出差深圳市、珠海市的均不得乘坐直升飞机。

  第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

  (1)凡乘坐火车、飞机、轮船(不含内河航运轮船)的,不分职级,也不分地区,在途期间(按六小时以上计算,不含飞机,下同),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八角。夜间(从晚八时至翌晨七时间)乘坐内河航运轮船买不到卧铺而乘坐加位(指帆布靠背椅)的,按50%计补;没有卧铺的,按全额计补。凡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或步行的,不分职级,到一、二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八角;到三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三角;到四类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八角。凡乘坐公共汽车连续乘车时间超过七小时以上的加发二角。因公出差在途不足一天的,途中伙食补助目的地是一、二类区的,按早餐四角;中、晚餐各七角计发;到达三类地区的,中晚餐各按九角五分计发;到达四类地区的,中晚餐各按一元二角计发。

  (2)夜间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从晚八时至翌晨七时之间需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所乘车次带有卧辅车厢的),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一部分补助费,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四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三十五发给。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如果改乘软席座位及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的,每人每夜补助一元八角。夜间乘坐轮船(指海轮、江轮)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每人每夜发给补助费一元八角。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勤费。

  (1)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不分出发地区),一律按下列标准执行:

到达地区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元)

备 注

第一类地区

一元二角

(分类地区表附后)

第二类地区

一元三角


第三类地区

一元五角


第四类地区

一元七角


  (2)区(公社)工作人员在区(乡)范围以内出差,不执行住勤补助制度,如因工作、路途较远或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赶回机关用膳的,可按实际餐数发给伙食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区(公社)固定派驻到乡(大队)工作的人员,食宿在乡(大队)的,每人每天发给住勤补助费六角。

  (3)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渔轮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和在渔轮上开伙的,除个人每天负担六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原工作单位报销。不再计发住勤补助。

  (4)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以及到基层单位蹲点的工作人员,凡离开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省级单位离开广州市(郊),地市单位离开所在市,县级单位离开所在县城),在外地工作时间,在一小月以内的,按一般住勤补助费标准发给,从第二小月起,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补助六角。借调支援工作人员,适用上列规定办法,但住勤补助费应由借调单位负责发给。

  (5)企业部门专职供销采购人员,住勤补助费比一般出差人员每天增发二角。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驾驶小汽车(旅行车)和客车出差的司机,一天长途行车(不含县、区内范围)连续超过七小时的,按途中补助费加发二角。驾驶载货卡车(不分吨位)出差的司机、助手及随车工作人员,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7)凡出差到深圳市(含宝安县)、珠海市(不含斗门县)的,除按规定支报住勤补助费外,同时享受临时补助费每人每天八角。

  (8)县境内出差住勤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九角。

  工作人员出差外地期间,只报领住勤补助费,不得再报误餐及夜餐费。

  第四条 市内误餐费,广州市及各中等城市(深圳、珠海市除外)在市内出差到达单位不能搭食,又不能回本单位就餐必需在外买食者,可领报误餐费。市内误餐费标准,每餐六角(只限午晚餐)。深圳、珠海二市的误餐费标准,可自行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费用开支。

  (1)同居的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

  (2)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二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但批准数不得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以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关于会议费开支规定。

  (一)会议工作人员比例(包括秘书、总务、服务等人员),凡会议正式代表在一百人以内(含一百人)的,为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百分之十,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会议正式代表在一百人以上的,为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二)会议伙食标准:除了党代会、人代会、政治协商会议、劳模、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烈军属会议(指省、地、市、县召开的)外,暂定开支标准:省、市、地级各类工作会议每天每人最髙不得超过三元;县级会议每天最高不得超过二元五角,由各县(市)自行规定;区(公社及乡)级召开会议,一般不得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

  上述第一类会议的伙食标准,在不超过其他会议伙食标准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三十的幅度内适当安排。

  为了有利于精简会议,压缩会议人数,减少浪费,节约开支。所在地的代表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但凡是所在地的正式代表不安排住宿又不在会议吃饭的,可按会议伙食补助标准50%发给本人。

  深圳市、珠海市召开会议的伙食标准,可根据当地物价情况和节约俭朴的原则自行制订,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收取会议代表基本伙食标准:会议人员的交费标准暂定为:凡基本工资(含地区性生活补贴)在一百元以上的,每人每天收取八角;基本工资在一百元以下的,每人每天收取六角。

  (四)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由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所在地的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扣除收取与会人员的基本伙食费后的差额开具证明,交参加会议人员回本人所在单位报销,但不得另报出差住勤费。

  (五)农村生产队干部和其他不脱产人员(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参加县和县以上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含农村党员集训),由会议发给的生活补贴,暂定:广州市、郊区以及深圳市、珠海市每人每天补贴二元;其他地、市、县每人每天补贴一元六角。上述人员每人每天缴交基本伙食费四角。

  (六)会议公杂费、印刷费,可按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每人每天五角五分(即公杂费二角五分,印刷费三角)的标准掌握,按实支报。

  (七)各种会议的费用开支,均按会议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办法执行。

  各级接待部门和铁路、轮船、饭店、餐厅,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把客人的伙食办好,不得因出差、会议的补助标准提高而提高房租、伙会收费标准。凡经各级政府批准召开的会议,商业部门要适当安排供应牌价主副食品;内部宾馆、招待所客人伙食的管理费应低于对外营业的饭店水平。

  第七条 修改提高差旅费、会议费标准后是要增加一些开支的,但目前实际开支比提高标准还要高,浪费很大,目前国家财政仍很困难,不能增加支出预算拨款,主要应从机关内部压缩和节约其他开支去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应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精简会议,提高工作效率,厉行节约,禁止请客送礼,切实纠正滥发奖品实物等不正之风,以节省经费开支。

  第八条  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本通知规定严格控制,不得自行提高标准或变相增加补助,违反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九条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和各地区、各单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一律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可报送省财政厅,有关本通知的具体补充和解答,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负责。

  

附表(一)

出差地区分类表

地区分类

地    区    名    称

第一类地区

上海市、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安

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不包括列入第三类

的地区)、贵州省。

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辽

宁省、吉林省(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黑龙江省(不包括列入第

三类的地区)、福建省(不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广东省(不包括

列入第三类和第四类的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不

包括列入第三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的喜桂图旗、额尔古纳左旗、额尔古纳右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鄂伦春自治县、霍林河矿区。   吉林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安图县的老安图山区。

黑龙江省的爱辉县、孙吴县、逊克县、嘉荫县、大兴安岭地区。   福建省的厦门市。

广东省的广州市、汕头市、海南岛、西沙群岛。   四川省的阿坝藏族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及所属各县。

甘肃省的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包括合作镇)、临泽县、卓尼   县、迭部县、敦煌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

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东乡族自治县、嘉峪关市、   玉门市。青海省(不包括列入第四类的地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不包括列入第四类的地区)。

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

青海省的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不

包括贵德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哈

萨克族自治州及所属各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阿勒泰地区及所属各县。塔城也区的和布克赛

尔蒙古自治县、塔城县、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喀什地区的塔什库

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克拉玛依市。

西藏自治区。


  

(附表二)

其他文教、工程技术人员级别

  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二、三、四、五的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六级;

  二、中教一级、中专教学三级、科研、高教、翻译、图博、出版编辑的六级,文艺、卫技的七级;

  三、执行工交建、农林、财贸企业、事业干部工资标准表的水利三级、林业技术、军需企业的四级,建材、纺织技术、公路基建、交通航务工程、建筑安装企业的五级,机械、电力、气象技术、航空航测、测绘技术、商检、丝绸、茶叶、畜产技术的六级,煤炭、海运、河运的七级,石油八级。冶金九级,铁路三十六级工资制的十一级。

  四、中央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享受的人员,则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附表三)

其他文教、工程技术人员级别

(乘坐飞机标准)

  一、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1、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十级;

  二、中教五级,中专教学八级,科研、高教、翻译、图博、出版编辑十级,文艺十一级,卫技十二级;

  三、执行工交建、农林、财贸企业、事业干部工资标准表的水利八级,林业技术、军需企业的九级,建材、气象技术、公路基建、测绘技术、建筑安装企业、商检、丝绸茶叶、畜产技术、交通航务工程的十级,电力、航空航测的十一级、机械、纺织技术、海运河运的十二级、煤炭十三级、石油十四级、冶金十五级、铁路三十六级工资制的二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