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黃、紅麻調拨、銷售作价
及亏損处理問題的通知
粤府〔1981〕102号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黄、红麻收购价格从一九八一年新麻上市起实行每市担生麻价外补贴五元后,有关黄、红麻调拨、销售作价及亏损问题,按商业经营保本、工业亏损给予减税照顾的原则处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产地供销社收购的黄、红麻调给麻袋厂的调拨作价,按现行每市担生麻调拨价格剔除利润金额四角,另加每市担生麻价外补贴五元及其利息、损耗金额一角五分作价调拨供应。
二、麻袋厂由于黄、红麻调进价格提高而增加工厂成本部分,应通过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解决。部分麻袋厂影响利润指标完成的,可相应调减利润指标。实行利润留成的厂,可相应调整利润留成比例。因黄麻提价经过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仍发生亏损的,可由当地财税部门审查,按照税收体制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收照顾。对于盲目建厂旳在税收上不予照顾。
三、各产地县供销社调拨供应给销地或工厂的黄、红麻,由产地县同销地或工厂直接调拨作价结算。产、销地黄、红麻市场销售价格可按正常合理的购销差进行调整,并于一九八一年新麻上市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