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地房產所有證收費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三月十日以(53)粵民創朱字第三九號命令發出
第二條 凡土地改革已經結束,幷已確定業權,即將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土地證)者,均應徵收土地證費。收費標準:規定面積以市畝(畝以下按比例計算)產量(市斤)爲收費(收費至百元止,百元以下者採取四捨五入)單位。
【註:「產量」係指經評定的常年產量,未經評產地區,則根據調整的產量;未經評產又未調整產量地區,則根據土改分配時所定產量。以上三種產量均未評定之地區,則可根據最後一次征糧的產量。】
(一)全省各市、縣的耕地,不論水田、旱田、沙田、蕉田、葵田、魚塘、壩地、輋地、菜地、菓園及開荒地等:
1. 產量在四O一斤以上者,每畝收費五千元;
2. 產量在三O一至四OO斤者,每畝收費四千元;
3. 產量在二O一至二OO斤者,每畝收費三千元;
4. 產量在一O一至二OO斤者,每畝收費二千元;
5. 產量在一OO斤以下者,每畝收費一千元;
(二)全省各市、縣之宅基(包括花園餘地)、鹽田等,每畝收費五千元;
(三)全省各市、縣之曠地(爛屋基)、禾坪(晒谷場)、厠所、糞寮等地基及橡膠園,每畝收費三千元;
(四)全省各市、縣之茶山、山林、竹園(在一般土地種植竹園者,應按周圍之土地每畝產量收費)、蘆葦地、坟地等,每畝收費五百元。如上述土地佔全家土地百分五十以上者,每畝收費三百元。【註:(1)上開之土地,如經評產,應按(一)項產量等級收費;(2)整塊折合評產量者,如茶山(或竹、林)一塊評產爲一千零五十斤,則不管它的面積多少,即收費壹萬零伍百元,但塡證時,仍應塡明面積。】
(五)荒地、荒山,每畝收費二百元。【註:同(四)項附註之(2)】
(一)爲了照顧貧苦的烈、軍、工屬及鳏,寡、孤、獨、殘廢無力繳納土地證費者,經鄕人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縣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得酌情減免。惟減免戶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二)老根據地及少數民族地區,免徴戶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1)老根據地區一般僱、貧農戶,可照規定證費減半繳納。
(2)少數民族地區不分階層,證費一律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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