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第8期

1953年03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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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調整商業指示的執行情况的報吿

廣東省人民政府合作事業管理局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七日(53)管業字第O九三一號

 

  兩年來,我省合作社發展快而不平衡,組織不純,業務混亂,經營思想不明確,普遍對非社員交易,價格受到一樣優待。如南雄縣總社五二年八月至十一月營業額非社員佔社員的百分之一五四,始興縣十一月份營業額對非社員的等於對社員的二·四倍,樂昌縣總社五二年十一、十二兩月對非社員營業額等於總營業額的百分之六七·三。大包大攬和低價思想相當普遍,經營面廣,品種多至千多種,棺材、中藥舖、食堂等無所不包。海豐生油比私商低百分之一一·五,粤西合作社菜種每斤千五百元,私商則六千元,這様有意無意的排擠了部分私商。

  這次全省合作社能堅決貫徹中央關於調整商業施措及省財委的三項指示,是非常必要的,是完全符合經濟發展法則的。已開始在各地收到一定的效果,市場一般都漸次活躍起來,私商經營也漸次恢復和提高,粵東陳店墟私商五間布店復業,流沙鎭私商復業十六戶。貫徹不對非社員交易,劃淸社員與非社員界線,社員滿意擁護,認識提高,對社的觀念加强,大埔縣附城區社員說:這樣合作社才是眞正爲社員服務,同時開始克服了社幹大包大攬的經營思想。但由於各級合作社在具體執行中,缺乏政策思想,事先不作充分的思想準備和物資準備簡單而草率地從事,普遍用出佈吿形式宣佈不對非社員交易,流沙區社一下就收縮商品一千一百種,梅崗社把兩個門市部全讓給私商經營,更有不少地區輕率地把生產社取消,粤東有的社限每人買布不得超過丈七等不妥善做法,因而普遍造成混亂,引起社員不滿,脫離羣衆,嚴重影響合作社的鞏固和提高。

  由於事先未取得當地黨政協助進行動員解釋說明,採取行政生硬做法執行不對非社員交易,普遍引起非社員羣衆的反對。如淸遠縣民兵說,以後不替合作社看貨倉,甚至發生翁源五區民兵打社幹;淸遠、翁源有些農會說,以後不幫助合作社召開各種會議;順德十區區長責備合作社:『那個上級指示你呀?我們農會來買東西都不成,誰叫你做生意?』臨高縣二區社幹給土改隊押去責備,幷强令檢討;淸遠六區區府總機同志說:『合作社不供應我們,以後不給打電話』;淸遠七區區府演戯,單不讓社幹去看;汕尾鎭社遵照分局調查團指示搬遷落鄕後,即遭到鎭內社員反對,紛紛要拆社退股。有些社幹說:『不堅決貫徹執行,挨上級批評,堅決執行又挨罵挨打』,普遍表現惶恐厭職。

  對於反對『一人入社,全家享受』和實行『憑社員證配售』的機械執行,或過份强調,又引起社員普遍不滿和反對,要求退社。由於缺乏物質上的準備,執行後即發現市場某些商品脫銷,龍門、清遠等地煤油、生油等不時脫銷,更由於國營商店力量未及或只做批發,造成私商乘機抬價,如順德猪肉私商比合作社每斤貴一千元。如是,更引起原來已享受合作社供應優待的非社員羣衆加倍不滿。

  縮小商品,減少交易對象後,即產生冷背貨劇增,資金嚴重積壓,營業額下降。始興縣社積壓商品四億多元,佔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六點三六,曲江縣社積壓商品達六億六千多萬元,曲江五區社營業額減少百分之四十,連縣減少百分之五十,僅一個月就虧本百多萬元,幷且發現某些社(海康工人食堂等)有裁員之打算,這樣會增加社會失業人數。

  合作社在調整商業後所發生的這些混亂現象,如繼績讓其存在和發展,正如中央說:『對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事業的鞏固和發展,將極不利』。爲此,特提出緊急措施如下:

  (一)過去爲社員服務的事情還未做好,却普遍對非社員交易是不對的,這種思想仍須繼續進行批判,繼績堅決貫徹不對非社員交易方針。但由於長期積習,必須有準備的逐步貫徹,一切只怕私商叫囂,不關心羣眾困難,不理合作社前途的觀點和草率做法都是片面的,錯誤的。

  (二)根據目前情况,不應立即普遍宣佈完全停止不對非社員交易,應分別不同地區,不同情况,有準備,有步骤的實行。在下面困難的情况下,仍應適當暫時對非社員交易一部分,隨着情况的轉變,遂步取消,但必須要有兩種價格。

  1.過去合作社營業額佔市場比重過大(如始興縣),而國營、私商對市場經營暫時尙未接上,爲了維持對市場羣衆不間斷的供應。

  2.過去按一般羣衆爲對象進貨,特別接收貿易公司物資,爲了避免變成冷背貨而積壓資金,應讓該批貨大部銷售完畢。

  3.當地市場某些商品脫銷,而私商乘機抬價,合作社可針對某些商品掛牌對非社員作臨時的交易,以穩定物價。

  4.某些經營單位如中藥店、食堂、縫紐店等立即停止對非社員交易,對業務有極大打擊者,應採取一面維持縮小對非社員交易,一面設法轉化。

  5.偏僻鄕村或山區農民的小宗土產,尤以春荒期間,國營、私商收購網尙未深入,爲了減輕羣衆生活上困難,合作社在大體上滿足社員要求後可適當向非社員收購一部分。

  6.對大軍應按社員優待價供應。一般機關、團體、地方武裝,土改隊等原則上不予供應,如處於偏僻農村環境的鄕村政府、土改隊、會農、學校等,在採購上有困難時,按非社員價適當予以供應。

  (三)合作社是勞動羣衆的經濟組織,應區別於國營商業,合作社在農村的陣地必須繼續鞏固,今後,在不超過公私零售指標的前提下,還得擴大,故應立即停止完全不顧社員意見,用行政手段實行搬遷、撤點及無限度的縮小業務的做法,應讓堅決讓,不應讓就不讓,一般應區別城鎭與鄕村。百分之二五比重不應機械執行,應分別不同地區及當地實際情况有所伸縮。

  (四)對社員的供銷業務,應盡量使之感到『方便、便宜和及時』。『憑證供應』應在說服社員,通過社員的自願基礎上逐步實施,鄕村環境應比城鎭慢些和寛些。反對『一人入社,全家享受』,在社員數量不大地區及鄕村環境,一般不應過份强調,偏僻山地更應放寬。『限量配售』,除了爲防止套購和投機,只作臨時措施外,一般不應實行。

  (五)對主要商品價格,調整幅度不宜過大,在保證適當利潤的前提下,儘可能不高或過低於私商市價。

  (六)在合作社逐步縮小或停止對非社員交易過程中,建議國營公司儘速建立供銷網,以防止中斷。國營力量缺乏地方,可採取委託合作社代購代銷形式。

  (七)要求各地黨政對合作社貫徹調整商業措施,予以支持幫助,動員說服羣衆,以減少合作社各方面的壓力。

  (八)要求工商管理部門加强市場管理,防止私商乘機抬價投機,以保證物價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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