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架設綫路、造林植樹應互相洽商的
聯合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交通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農林廳 郵電部廣東郵電管理局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一日以(53)
交辦字第一OO五號 農林字第O九八四號 長字第二O三八九號
發出
近來各地造林、植樹、擴充公路等與已架成的長途電信桿線,時有互相妨礙的地方,由於事先彼此沒有把聯系工作做好,發生若干紛亂的現象。茲爲使國家各方面的建設能夠有計劃地互相配合進行,避免不必要的翻工浪費,在互相照顧原則下,特作如下的聯合規定:
(1)嗣後各地郵電、交通、農林部門對於興建架設、造林、植樹工作,在擬訂計劃前,應先做好調查硏究工作,如彼此有發生互相妨礙的情况時,應事先會同相關部門洽商硏究,在小服從大、個體服從整體的原則下確定施工計劃,如需要遷移長途電信桿線的,其遷移費用,按照中央郵電部規定處理。如架設長途電信桿線由於地形或技術條件限制,需要砍伐林業部門已植成的樹木時,由郵電部門適當補償損失。
(2)公路行道樹,依照中央頒訂的栽植辦法應栽於路基邊緣(八公尺半寬以上路基,應栽於路基邊緣靠內半公尺;八公尺半寬以下塡土在一公尺以上的路基、栽於路基邊緣靠外半公尺邊坡上;八公尺半寛以下塡土在一公尺以下「或挖土部分」的路基,應栽於路基邊緣「或側溝」靠外三O公分)。架設電桿距離路邊十公尺以外(仍須離開路堤坡脚或路塹坡頂至少三公尺),原則上是互不妨礙,但如有個別地段由於地形限制,電桿與路面距離很近,在這種情况時,未植樹者暫不植,已植樹者其將來觸及線條的樹枝,可以適當的修削。
(3)在造林區域,如已先有長途電信桿線,後在桿線下種植樹苗而形成互相妨礙時,應將樹苗遷移,其限度爲樹長成蔭的枝椏與桿線的外邊最小距離不低於一·五公尺,新植的樹苗應在上述的距離範圍外種植。
以上各項,希各遵辦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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