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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2006-10-24 08:57:00 SRC-26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考试合格且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四、许可类型

  (一)新办申请

  (二)注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1、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六、申请材料:

  新办: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省级许可项目申请登记书》;

  2、《执业医师证》复印件及副本;

  3、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复印件;

  4、申请人基本情况(含相关专业工作背景和简历、拟申请从事的具体项目);

  5、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业学会组织的产前诊断基本知识和技能考核成绩;

  6、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

  注销:省厅统一。

  七、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省级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该申请表格可到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或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www.gdwst.gov.cn)上免费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二)注销:同新办流程相同。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技术考核合格证》,3年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产前诊断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获得批准后,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证件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考核合格的,给予换发新证,并将旧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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