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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办理停保须知
2006-10-24 15:57:17 SRC-26

  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离退休、死亡、出境定居、判刑,以及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于职工停薪之月的23日前到省社保局申请办理停保手续。

  一、所需资料

  《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办理程序

  (一)经办人员收到停保申请后,将当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因故不能即时办理的,将收下资料,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停保办理完毕,将打印《社会保险在册职工增减变动表》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给申办人,同时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上加盖业务方章。

  三、其它事项

  (一)因单位没有及时申报停保而导致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省社保局不予退还社会保险费,但为职工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

  (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停保时应先清偿欠款;

  (三)由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停薪的,单位在到省人事厅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省社保局办理停保手续;

  (四)若单位已没在职人员参保,必须同时办理单位注销手续;

  (五)表格中“停保年月”应填写申报月份的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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