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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居住证

 

  设定依据  《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

  申领人范围 

  凡是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审核和管理机构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主管本省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部门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省人事部门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申领条件 

  申领人必需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2)具有中国境内大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3)具有从事五年以上应聘职位要求的本专业工作资历,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4)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具体资格条件,可上广东省政府网、广东人事网或广东人才网查看《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中的《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

  报送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一式3份;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3)有效的身份证明;

  (4)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5)婚姻状况公证书;

  (6)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7)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8)已经在本省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9)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10)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2)至(5)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和第(6)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办理时限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

  办理机构 

   广东省人事厅人才管理开发处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6号楼322房;

  联系电话:020—8313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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