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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设定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申领人范围 

  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

  审核和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单位、中央和省外单位以及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事项。

  申领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3)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送材料

  必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函。内容主要包括:拟成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所使用名称应当与其申请的人才中介业务有密切关系)、申办理由、申请业务范围、具备那些相应的条件、筹备情况等。

  署名应当规范,其中,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机构的,由主管单位盖章;新设立机构须由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兼营机构须盖机构公章。

  (2)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人才中介服务工作制度。内容包括:人才服务的宗旨、对象、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业务运作程序、服务规范。

  (4)新设立机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兼营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5)新设立机构提交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兼营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6)30平方米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提供房产证明,租用的须提供场地租用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7)法定代表人学习和工作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

  (8)工作人员名册、身份证、学历与学位证、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9)办公(服务)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情况。

  报送材料的要求:

  (1)申请函、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人才工作服务制度、法定代表人履历等材料需用电脑打印原件。

  (2)各种证书、证明材料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凡外国文字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材料,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翻译成中文,验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中文译本原件。

  (4)全部材料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纸质材料,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统一使用简化汉字,编写目录和页码,左侧装订成册。

  报送材料的方式:

  (1)有条件实行电子政务的,可在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在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一次报送必须报送的材料。

  (2)未实行电子政务的,申报单位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本须知第一条所列的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粤人发〔2003〕81号)规定办理受理和审批手续。

  办理时限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办理机构 

   广东省人事厅人才管理开发处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6号楼322房

  受理咨询电话:020—83133980或020—83133920;

  电子邮箱:rcglkf@vip.sina.com

  监督电话:020—8313393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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