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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私家车网上受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理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业务,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咨询服务,充分体现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精神,大力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利用互联网受理私家车有关业务,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受理业务范围包括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延期业务、澳门入出内地私家车(不包括珠海购房业主)延期业务两类。网上受理的延期业务不能与其他业务同时进行。

  第三条  总队提供私家车新办业务的模拟受理功能,该功能仅作为咨询服务使用,目的是减少群众不能一次性缴齐资料而造成的不便,不视为车管所受理该项业务的真实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所负责实施。

  网上受理业务流程

  第五条  按规定书写申请报告并加盖港澳投资方或内地承办单位印章。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申请延期的,应由任职的政协委员会或人大委员会出具申请报告。

  第六条  按网页要求填写"指标档案号"、"港澳车牌"、"内地车牌"、"收件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将申请报告、《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单扫描,图片传送网页指定位置。

  第七条  车管所审核网上业务申请,制作相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将证件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申请人应当场缴费并缴交《批准通知书》内地单位承办联及申请报告原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及邮政系统有关标准执行。

  模拟受理业务流程

  第八条  申请者选择模拟申请类型。申请类型包括三资企业类、三来一补类、外国商户类、台湾商户类、高新技术企业类、捐赠公益事业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类。

  第九条  申请者网上填写表格,其中"必填项"必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投资类申请者应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资报告正文部分原件扫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类申请者应将代表证件原件正反面扫描,有关图片资料传送网页指定位置。

  第十条  车管所对照申请类型,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预审符合要求的,车管所通过网络出具摸拟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摸拟退办回执,说明退办原因或应该补充的资料。

  第十一条 符合新办私家车业务身份条件的申请者可持模拟受理回执,将有关资料原件送交车管所审核、受理。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络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网上申请业务非法收取费用、从事诈骗活动及盗用他人车辆指标,一经发现,予以严肃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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