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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工交流办事指南
2006-06-19 08:20:36 SRC-26

  一、内容

  省属、中央厅局级、部队师以上驻穗单位和在省劳动保障厅立户单位技术职工交流计划审批。

  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

  三、条件

  (一)生产工作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职业资格,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工作满3年,所学专业与调入的工种对口;或者在苦、脏、累、险、毒岗位工作满5年(含调入单位借用年限)。

  (二)业务工作需要。调入供销、财会、统计等人员,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上岗证,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所学专业与调入单位的工种对口。

  (三)夫妻分居不足5年又不属于政策性调动的。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且有上岗证;或工作满5年,调入后从事苦、脏、累、险、毒岗位工作。

  (四)广州市区紧缺而本地又难以调剂解决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的人员。

  (五)有特殊贡献或有专项发明创造的人员。

  (六)大专以上学历,在单位工作满1年的。

  四、需提交资料

  (一)接收单位主管部门的商调函;

  (二)《技术职工交流商调表》一式二份;

  (三)本人户口本复印件(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未婚人员还须送户口本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婚育独生子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九)配偶在广州的还需提供配偶广州市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广州市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户口本未注明离婚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注:提供的原件材料查验完后退回。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调入单位备齐有关资料后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批准后发给《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广州市区入户卡》。

  (二)持《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三)持《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和《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工作社保关系和户籍迁移手续。

  (四)持《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广州市区入户卡》和《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到管辖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入手续。

  六、办理时限

  省发改委下达年度指标,材料齐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64157,监督电话:83192865



办事状态查询

免责声明:

  本网提供的事项办理状态信息,最新可至上一工作日。

即在具体办事部门申办业务时获取的业务编号,例:0084180

办件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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