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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入户须知
2007-10-24 10:42:00 省公安厅

  一、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办理婴儿出生登记的,在备齐上述证明材料后,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

  四、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规定,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小孩,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仍需按有关规定,在出生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需随父入户的,再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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