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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快件、临时身份证
2006-06-15 11:02:23 SRC-62

  申领居民身份证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 《户口簿》;

  ·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经济特殊区20元)。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3个月后,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领居民身份证快证

  一、凡在广东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申领或遗失居民身份证后,在办理公证、出境出国领取护照、提取贷款、升学、外出务工经商或出差等权益事务时,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办理快证的书面报告;

  · 《户口簿》;

  ·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办理快证手续,并交纳居民身份证急件工本费60元(经济特区8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办手续7个工作日后,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领临时身份证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 填写《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 《户口簿》;

  ·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临时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经济特区2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领临时身份证手续2个工作日后,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临时身份证。

  五、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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