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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居民身份证、补领居民身份证
2006-06-15 11:01:39 SRC-62

  换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报换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一)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

  · 《户口簿》;

  ·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二)属迁移变动的:

  · 《迁移证》;

  ·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经济特区2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手续3个月后,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新居民身份证,同时,上缴旧的居民身份证。

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居民身份证的,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 《户口簿》;

  ·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经济特区4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3个月后,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新证。

  五、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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