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字体: 打印页面
出国(境)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2006-06-15 11:00:20 SRC-62

  一、我国公民因事出国(境)超过6个月以上者,予以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的,也应予以注销户口。上述人员的户口在其回国(入境)后,予以恢复。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出国(境)注销户口:

  · 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国(境)有效证件;

  · 《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 护照或入境证件;

  · 原户籍证明或派出机关证明。

  三、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均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对出国(境)人员,在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回国(入境)人员,在办理恢复户口的同时,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事状态查询

免责声明:

  本网提供的事项办理状态信息,最新可至上一工作日。

即在具体办事部门申办业务时获取的业务编号,例:0700080284

办件情况公告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检索中心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70829
主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协办: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承办:南方新闻网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