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字体: 打印页面
申请办理分户
2006-06-15 10:59:34 SRC-62

  一、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 申请分户书面报告;

  · 原家庭的《户口簿》;

  · 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 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证明。

  · 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三、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四、办理分户应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办事状态查询

免责声明:

  本网提供的事项办理状态信息,最新可至上一工作日。

即在具体办事部门申办业务时获取的业务编号,例:0700080284

办件情况公告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检索中心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70829
主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协办: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承办:南方新闻网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