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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2006-06-15 10:58:29 SRC-62

  一、公民因考取大、中专院校或从大、中专院校毕业,需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凭以下证明办理集体户口:

  · 迁出地派出所的《迁移证》;

  · 《录取新生名册》;

  ·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入户证明;

  · 《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以下证明办理入户:

  · 《迁移证》;

  · 就业报到证;

  · 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须交纳《迁移证》工本费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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