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应到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 迁入地县、市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
·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迁移证》。
三、迁入地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分别交纳《准迁证》和《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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