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字体: 打印页面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2006-06-15 10:58:00 SRC-62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应到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 迁入地县、市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

  ·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迁移证》。

  三、迁入地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分别交纳《准迁证》和《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办事状态查询

免责声明:

  本网提供的事项办理状态信息,最新可至上一工作日。

即在具体办事部门申办业务时获取的业务编号,例:0700080284

办件情况公告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检索中心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70829
主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协办: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承办:南方新闻网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