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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我省小城镇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 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 在小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

  · 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开办工厂、企业、服务业的。

  ·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所聘用,并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

  · 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在小城镇自建房屋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

  · 原己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 《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 购买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明;

  · 投资兴办实业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登记证明、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 被聘用的技术或管理人员需提供聘用证明或其他就业证明。

  三、申请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由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县(市)公安局在3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返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县(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需交纳《准迁证》、《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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