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办理《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
办理机构:省边防局边防检查处
办理地址:广州市东圃中山大道中489号
联系电话:020-82133133
办理依据和条件:
办理依据:
1、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签发<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的通知》((83)粤公边字541号)
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口岸出入证、口岸车辆通行证和航行港澳船舶的证明书收费项目的批复》(粤价费字[1991]304号)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0号)。(以上文件请见附件)
办理条件:2种证件均为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航行港澳航线的航行港澳小型船舶。
提供材料:
1、申请办理《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须持申请单位开具的证明函件、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对该船舶航行港澳航线的批文(正本或复印件)。
2、申办《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须提供《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正本或复印件),本单位证明函件和船舶的员工名单办理程序:
1、证件的审批。申请人持有关材料经边检处办证人员审核后送领导审批。
2、交纳证件规费。申办人持经审核批准件到省边防局财务处交纳所申请办理的证件规费(《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费用在边检处缴交),凭收费票据到边检处办证室办理证件。
办理时限:在办公时间内,当天申请,当天审批办理完毕。如有手续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资料,第二次办妥。
[附]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签发〈航行港澳证明书〉的通知》
(83)粤公边字541号
各有关地、市、县经委、对外经委(引进办)、口岸办,公安处、局,航运局,水产局,有关边防检查站,口岸有关单位:根据公安部边防保卫总局公边检(1983)第78号关于签发《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的通知精神,为便于边防检查查验航行港澳小型运输船舶登记备案情况,防止未经登记备案的船舶出境,我厅边防保卫局印制了《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在船舶经营单位办理船舶登记备案手续时,一并签发。边防检查站凭《证明书》准予船舶出入境,未持《证明书》的,禁止出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二、三(略)
此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
一九八三年八年十二日
广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口岸出入证〉、〈口岸车辆通行证〉和〈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收费问题的批复》
(粤价费字[1991]304号)
省公安厅:报来《关于<口岸出入证>和<口岸车辆通行证>收费问题的请示》和《关于审定<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同意收取《口岸出入证》、《口岸车辆通行证》和《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费。具体收费标准:一、二(略)
三、《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费,每证五元。
与核发上述三种证件(书)有关的表格、塑料封套、套扣等不另收费。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83)粤公边字541号
公安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二、三、四(略)
五、边防检查收费(一)、(二)、(四)(略)
(三)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1、检查、管理费。《查验簿》每本可使用十一个航次,每个航次收取边防检查、管理费10元。
2、《查验簿》工本费每本5元人民币。
六、七、八(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