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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流动作业、控制爆破和特大型工程爆破作业的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及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审批

 

    办事内容:省内跨市流动作业、控制爆破和特大型工程爆破作业的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及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审批

  办理机构: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枪械危爆物品管理科

  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华路97号

  联系电话:020-83119133

  办理依据和条件:

  办理依据:

  1、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8条;

  2、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4条、第26条;(详细内容请查看下文)

  3、1992年9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府办[1992]67号)。

  办理条件:

  经所在单位审查和专业培训合格,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爆破作业工作人员。

  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

  2、办证申请表格;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3张;

  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户籍证明书。

  办理程序:

  1、省内跨市流动作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发证;

  2、控制爆破和特大型工程爆破作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报公安部治安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备  注:收费标准:2元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4条:凡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器材保管、摆运、爆破、安全监督员和烟花爆竹安全员,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准从事经核定工种的工作。烟花炮竹带药生产工序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许上岗操作。

  第26条:需在本省、市范围内流动爆破作业的安全员和爆破员,应向省公安厅或所在地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或《爆炸人员作业证》。劳改、劳教场需用劳改、劳教人员担任爆破作业的,必须挑选罪行较轻,表现较好,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爆炸员作业证》后方准从事爆破作业。劳动、劳教人员的《爆炸作业证》由劳教管理干部集中保管。需要爆破作业时,由管教管理干部携带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

   第28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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