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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9-0141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8-17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文号: 粤府函〔2019〕277号 发布日期: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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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9-18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

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粤府函〔2019〕27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肇府报〔2018〕40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肇庆市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于新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开展保护区定界立标和水质监测。

  三、北江大旺区白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北江大旺区一村取水口建成通水、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贺江封开县江口段取水口建成通水、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绥江怀集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中洲河怀集县和天湖水库取水口建成通水、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南街河艮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诗洞河水源地取水口建成通水、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

  四、北江大旺区白沙、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绥江首约、绥江怀集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

  五、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对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确保饮用水安全。


  附件:1.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2.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