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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9-01352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告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8-22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
文号: 粤府函〔2019〕260号 发布日期: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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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8-28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洋

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

粤府函〔2019〕260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海洋综合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整合涉海地区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监督检验、海洋环境保护等执法职能,由县级以上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在其管辖海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上述行政执法权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二、各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省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机构改革之前,原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由同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承接办理。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文书可以暂由渔政(海监)执法机构代章。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2日